運署倡修例收緊登記遏廢車棄街

  為打擊公眾地方棄置車輛,運輸及物流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例以收緊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規管長期未領牌車輛被不當棄置街頭的情況。

  根據現行規定,兩年未有領牌的車輛,運輸署會通知車主在指定時間內領牌照,否則便會自動取消該車輛的登記,車主不用再為車輛的相關事宜負上責任,導致有不負責任的車主,將車輛棄置在公眾地方,飽受風吹雨打淪為廢鐵有損市容,也無需承擔任何後果。

  首定罪最高罰1萬囚3個月

  運輸及物流局建議修例,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將不再被自動取消,相關車主必須在運輸署發出通知書的日期3個月內,為車輛領取牌照,或按規定為有關車輛取消登記,否則將構成罪行。即使車主不為其車輛領牌,仍須一直為車輛負上責任,冀由源頭解決棄置車輛的問題。

  運輸署指出,為達到足夠的阻嚇作用,新罪行的罰則訂於較拆散或銷毀車輛的成本高。如屬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第3級罰款(現為1萬元)和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處第4級罰款(現為2.5萬元)和監禁6個月。法庭亦會命令拒絕向被定罪的登記車主發出駕駛執照,或拒絕為相關車主的駕駛執照續期。

  當局計劃設立1年過渡期,讓車主有充足時間了解法律責任,並採取適當行動棄置車輛;新規例生效後,運輸署會着手處理在過渡期後仍未領牌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