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戶瞞報物業判囚 單位被收回
【大公報訊】沙田碩門邨有住戶因在申請公屋時沒有申報擁有元朗的住宅物業,被控虛假陳述罪,早前在沙田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至前日(21日)判刑監禁30天,涉案公屋單位已於今年5月被收回。據悉,此個案為第二宗涉及瞞報判監而不獲緩刑個案。
官:不適合判社服令
控罪指該名公屋住戶申請公屋時,在2018年及2019年向房屋署遞交的兩份申報表中,沒有申報她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從而獲配一個位於碩門邨的公屋單位。其後調查揭發,她於案發時擁有一個元朗區的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該名住戶就申請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涉及寶貴的公屋資源,認為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因此判處該名人士就兩項控罪各監禁20天,其中10天同期執行,即共監禁30天。此外,房屋署已於本年5月收回涉案公屋單位。
房署:繼續嚴打濫用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在申請公屋時,因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其公屋申請會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房屋署收回。房屋署表示,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及風險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