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論事/打「黎智英牌」必自取其辱\江樂士

  10月16日,英國前首相蘇納克在英國議會向現任首相斯塔默詢問他如何看待「黎智英案」。

  黎智英涉及的國安案件將於11月20日續審。他涉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和串謀發表煽動性刊物,乞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實施制裁,罪行性質嚴重,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終身監禁。

  政客不得干預司法審訊,這是英國和香港普通法奉行的基本原則。倘若二人試圖干預司法運作,就是公然破壞法治,更可能構成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然而,當蘇納克詢問「黎智英案」是否屬「政治檢控」,以及他被拘禁是否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時,斯塔默未有予以駁斥,反而應和對方,表示確保黎智英獲釋是英國政府的首要任務,將會繼續向中方提出此事。

  英國向黎智英發放英國護照,恐怕只有英國政府才清楚箇中底蘊。斯塔默身為御用大律師,居然要求香港特區政府立即釋放這位「英國公民」,實在令人愕然。他必定知道,在這個時候叫嚷釋放黎智英是毫無意義,也不可能實現。

  斯塔默理應解釋,黎智英被拘禁一事,與《中英聯合聲明》扯不上任何關係。他不可能不知道,黎智英被拘禁是因為他在2022年12月被判兩項欺詐罪成,需要服刑5年9個月。

  斯塔默出身律師,一定知道干預司法運作是可恥之舉,法官也沒可能在審訊期間釋放被告。他有此一着,無非是想贏得一些廉價的掌聲。的確,此言一出,黎智英的兒子黎崇恩對他感恩戴德,並希望斯塔默能採取「果斷行動」。

  倘若斯塔默有看過控方提出的證據,就會知道控方在法庭上展示了有力的證據,證明黎智英嘗試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若果法官認為證據可信,控方則會被視為舉證恰當。若果黎智英的案件發生在英國,英國當局可根據2023年訂立的《國家安全法》對其提出檢控。斯塔默曾任英國皇家檢控署刑事檢控專員,居然無視此等事實,顯得他對特區政府的批評相當虛偽。

  話說回來,事出反常必有因。英國外相拉米訪華尋求修補兩國關係之前,遭英國反華鷹派的攻擊,斯塔默在黎智英一事上附和蘇納克,很可能是為了安撫這些反華鷹派。

  然而,斯塔默若有意深化中英關係,就必須設法阻止反華勢力搞破壞。目前他似乎認為有必要安撫他們,所以只得不時討他們歡心。

  斯塔默心知肚明,他有關「黎智英案」的言論純屬胡謅,香港特區不買賬。他知道刑事司法的運作程序,也明白香港的法律制度不會屈服於西方壓力。因此,他就黎智英的言論充其量只是為了安撫英國反華鷹派,讓自己有時間和精力專注大局。

  註:原文刊於《中國日報香港版》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