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篇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AK章《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

  ■ 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

  旅客攜帶野味、肉類、家禽或蛋類入境而沒有原產地發證機關簽發的衞生證明書及/或沒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的事先書面批准,均屬違法。

  刑罰

  最高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

  ■ 配方粉

  旅客攜帶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出境,如沒有獲發出口許可證或獲得豁免,均屬違法。

  ■ 一般豁免

  年滿16歲旅客如在過去24小時內不曾出境便可獲豁免,每人可攜帶不超過1.8公斤的配方粉(以淨重計,約等於兩罐分量)。

  刑罰

  最高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