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篇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AK章《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
■ 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
旅客攜帶野味、肉類、家禽或蛋類入境而沒有原產地發證機關簽發的衞生證明書及/或沒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的事先書面批准,均屬違法。
刑罰
最高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
■ 配方粉
旅客攜帶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出境,如沒有獲發出口許可證或獲得豁免,均屬違法。
■ 一般豁免
年滿16歲旅客如在過去24小時內不曾出境便可獲豁免,每人可攜帶不超過1.8公斤的配方粉(以淨重計,約等於兩罐分量)。
刑罰
最高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