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後/反恐案由陪審團裁決是否合適?\卓銘

  經過陪審團長達23小時的退庭商議,「屠龍小隊案」裁決昨日出爐,其中6人全數宣告無罪釋放,僅有1人獲一罪罪成。案件結果引來社會之嘩然,一來是因為本案各種證據確鑿,被告所涉的事實已然非常清晰;二來是作為「反恐首案」,本案卻採用了陪審團制度,不論是涉及國家安全問題還是恐怖主義的案件,國際上其他司法管轄區都有專交法官負責的例子。這宗牽涉真槍實彈,可能造成嚴重傷亡的案件,罪成最高可處以終身監禁,但被告如此簡單便能脫罪的結果,卻與案件嚴重程度構成極大反差。

  法庭須作全面正確引導

  「屠龍小隊案」開審以來達83日,其間控方提出的證據多不勝數,其中除了直接證據,更有諸多環境證供以供佐證,更重要的是,早前已有三名被告選擇認罪並指認不認罪的被告。例如「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曾與同謀者吳智鴻會面,後者稱得「20kg」炸彈,其後黃振強於「滅龍」群組稱有「新plan」,向其他成員提及槍和炸藥,更提出各人負責裝修堵路;吳智鴻亦曾於另一「行山討論區」中,稱會跟許湛榮一同「探路」,而其後警方於吳智鴻家中地圖發現許湛榮的指紋;吳智鴻等人被捕後,許湛榮亦在群組中提示成員「清嘢」。

  控方提出,根據「滅龍」群組等對話,包括各被告沒有詢問「20kg」是什麼意思、提到「引戰」、「不需帶裝備」等,足以推論首4名被告是串謀的一分子。在大量證據底下,被告犯罪的事實應該已經非常清楚。但與之相反,控方起訴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三罪,許湛榮等6名被告卻全數脫罪,僅有賴振邦「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一罪罪成。

  陪審團得到的結論,究竟是否合理?在退庭商議期間,陪審團曾向法官提出了三個問題,其中有關「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中,「財產的嚴重損害」應如何定義,法官並沒有作出定義或引導,只着陪審團根據自身經歷和智慧作出決定。

  引導的缺失,會否是裁決結果如此的關鍵?我們不得而知。但這也衍生出另一個問題,審理涉及恐怖主義以至國家安全的案件,陪審團究竟是否必須?香港國安法中列明,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但由於「屠龍小隊案」的大部分案情發生於2019年,早於2020年6月30日生效的香港國安法,故律政司只能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進行起訴。

  我們一般對陪審團制度的認知,就是罪行越嚴重的案件,就越會傾向採用陪審團進行事實判定。在香港,也確實只有高等法院及死因裁判法庭原訟庭才設有陪審團。然而,在其他普通法管轄區,涉及國安的案件,不採用陪審團審訊的例子也比比皆是。

  英國的《刑事訴訟法》就規定,如果法官相信陪審團存在受到影響的風險,就應採取避免此類風險的措施,包括免除陪審團,僅由一名法官負責整個審訊,確保司法公正;又例如在愛爾蘭,憲法授權議會成立「特別法庭」,並賦予其權力審理「普通法庭不足以確保司法公正以及維護公共和平、安全與秩序的案件」,其中一個例子就是1972年北愛爾蘭發生的騷亂,當年愛爾蘭議會成立「特別法庭」專門負責涉及恐怖主義行為的案件,而且所有案件均無陪審團參與,而是由三名法官審理,與香港國安法的規定一致。

  再到2015年,於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就無陪審團案件的上訴聆訊中,英國法庭亦表明為確保司法公正,個別案件由一位法官獨自審理。依照普通法慣例,此項司法程序原則同樣適用於香港特區,前提是沒有陪審團參與庭審的安排必須符合確保司法公正的需要,而且僅限於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愛爾蘭的「特別法庭」至今亦仍然存在。

  陪審團無疑是香港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環,但應該分清楚一點,陪審團的有無與司法公正並沒有絕對的對等關係,相反,某些時候反而由法官審理案件,更能保障司法公義,尤其是國家安全相關案件,涉及到國家重大利益、機密資料,就更是如此。

  律政司應研究提出上訴

  「屠龍小隊案」的結果,從各方面而言都值得深思。假如涉及如此重大罪行的被告可以簡簡單單就脫罪,那政府和警方日後還如何保障市民和社會的安全穩定?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昨日回應判決,亦強調案件性質十分嚴重,涉及真槍實彈和炸藥,炸藥分量更可造成巨大死傷,早前更已有7名相關被告認罪。他重申,警方非常重視這類案件,將繼續保障香港市民人身及財產安全。就「屠龍小隊案」的結果,律政司也要深入研究審視,提出上訴,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