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賴振邦串謀爆炸罪成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2019年策劃藉「民陣」遊行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手伏擊警員案,陪審團歷經3日,共逾23小時,終達成裁決:裁定第五被告賴振邦「串謀爆炸」罪成。這宗為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檢控案件。7名被告中6人所有罪名不成立,包括《反恐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和「串謀謀殺」罪。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被告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首被告早前認兩罪囚18月
陪審團7對2大比數裁定被告賴振邦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第四被告李家田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彈罪」獲裁定不成立,第七被告劉佩凝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亦不成立。
另外,屠龍小隊案首被告張俊富,雖然昨日獲陪審團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三罪不成立,但他早前承認兩項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罪,下午在高院被判囚18個月。
針對屠龍小隊案的裁決,警方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不會評論,但指有關案件是非常嚴重的案件,「有真槍,甚至有長槍、有炸藥,炸藥的分量可以造成很大的死傷。惟有一件事可以代表警方說,我們是非常着重這類案件,我們會繼續保障我們香港人、在香港生活的人的人身安全,以及他們的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