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立場」案本質是違法 不要以「新聞自由」混淆視聽\徐煥才

  香港區域法院昨日判決,「立場新聞」三名被告「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名成立。本地反中亂港勢力及反華組織立即跳出來,聲稱判決是對新聞自由的打壓,彭定康等政客甚至叫囂制裁李家超。這些勢力平日開口閉口法治,但對法庭判決理據、大量證據、嚴謹的法理闡釋視而不見,根本是對法治的踐踏,更是顛倒黑白,混淆視聽。

  必須指出,「立場」案的本質是違法,是違法而承擔法律後果的例子,無關新聞自由。

  第一個問題:「立場」刊登了什麼文章?

  在記協及外國勢力嘴邊,「立場新聞」彷彿是一個「只報道真相」的媒體,被控罪名「是在踐踏自由」。然而,該媒體在黑暴期間的種種表現說明,它絕非「中立客觀」,而是一個打着「民主人權」口號、肆意抹黑中央及特區政府、肆意煽動仇恨的一個反中亂港媒體。更重要的是,它眼中毫無對法治的尊重,刊出了大量報道和所謂的「博客」文章,已經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

  根據審訊期間公開的資料顯示,在涉案的17篇文章中,陳沛敏、羅冠聰、區家麟3人撰寫的6篇文章,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上,攻擊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等條文、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而何桂藍專訪則提倡反憲制抗爭理念;羅冠聰博客文章《香港─美麗島》在無任何客觀基礎上,指律政司就「顛覆國家政權案」提出檢控為荒謬及濫用權力,完全漠視執法需要。上述文章哪怕只刊出一篇,就足以入罪,更何況是多達17篇甚至更多,哪來「冤枉」?

  第二個問題:「立場」有沒有煽動意圖?

  在庭審期間,辯方不斷節外生枝,其中一招就是指「部分文章檢控時限已過,受《刑事罪行條例》第159D(1)條限制而不能以串謀罪名提出檢控」。但法庭清晰地指出,本案涉及「串謀連續犯案」。而根據相關案例,串謀連續犯案的檢控時限在罪行終結時才開始計算。因此,本案沒有過時檢控。

  不僅如此,辯方又打出「合憲牌」,認為控方須要證明有關刊物構成國家安全實際風險,以及發布煽動刊物罪所須的犯罪意圖。法庭對此指出,《刑事罪行條例》條文的目標是禁止那些客觀上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或地位,及意圖嚴重損害中央或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之間的關係。

  因此,當言論被評定為具煽動意圖,必然已經考慮相關的實際情況,視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須要制止。加上所指意圖是「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的合法性或權威」等。也就是說,不須另外考慮言論是否構成國家安全實際風險,只需證明有此意圖即可入罪。

  第三個問題:本案「打壓了新聞自由」?

  外國勢力動不動就拿「新聞自由」來說事,除了本案,在黎智英案、在「顛覆國家政權案」、在所謂「流水式集會」案,這些亂港勢力無一例外拿自由作為擋箭牌,彷彿在其自己的國家,以自由為名,就可以無視法律、就可以肆意發表煽動言論。但正如任何自由都有界線一樣,新聞自由不等同於「絕對自由」,一旦違法,就要承擔後果。

  法庭在判詞中指出,維護國家安全,須要與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互相平衡,當中要顧及發布煽動刊物罪旨在防止言論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根據本案控辯雙方的陳詞和所有新增的案例,裁定適當的平衡是「發布者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都可以定罪。這準則既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亦同時可適當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

  判詞已經清晰地說明了案件的本質,也就是:「立場新聞」三名被告刊登了煽動性刊物,違反了法律規定,而法庭確定了法律適用準則,在保障自由和維護國家安全之間取得了平衡。本案判決無可爭議,證據確鑿,彰顯了高超的審判水平,以及高度的法治精神。

  第四個間題:美西方可以容忍煽動言論?

  回顧過去四年多來的歷史,只要香港法庭判決不符合其要求,外國勢力及本地反中亂港勢力就必定會對法庭及特區政府冠之以各種各樣的政治罪名。香港記協這樣的組織,其聲明完全是遵從外力所要求,沒有任何說服力。而彭定康更為可笑,居然說「鍾沛權和林紹桐只是履行記者的職責卻被判罪成」,稱「毫無根據的指控和裁決,標誌着香港媒體自由進一步惡化」云云。

  如果彭定康還記得,就在本月英國發生嚴重騷亂,英國當局是如何控制輿論的。任何人如果敢在社交平台發布任何鼓吹暴力、鼓吹顛覆言論,必定會被捕,也很有可能在「24小時法庭」中被迅速定罪。不僅如此,英國當局正在研究是否重新審議2023年通過、將於2025年生效的《線上安全法案》中的部分內容。該法案賦予網絡監管機構處以巨額罰款的權力,在極端情況下還可以封殺不遵守規定的社交媒體平台。

  違法就是違法,不要拿什麼自由來搪塞,更別以什麼民主口號來唬弄世人。英美當局如何打壓言論自由,例子不勝枚舉。法國當局日前拘捕Telegram創辦人,從未見他們出來回應。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充分保障各種基本權利,遠較美英的條例更為寬鬆。而任何新聞機構,任何記者或撰稿人,只要依事實報道,根本不可能觸犯法律。近年來在香港註冊的新聞媒體以及從業人員不減反增,足以說明問題。

  香港記協、無國界記者、彭定康等政客,是時候換一換「玩法」了,再拿「新聞自由」說事,既騙不了世人,也騙不了自己,不過是又一次的自暴其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