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煽動刊物 《立場》3被告罪成
官裁定為抹黑及中傷工具 押後至9月26日判刑
已停運的反中亂港網媒《立場新聞》,其母公司Best Pencil(Hong Kong)Limited、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昨裁定《立場新聞》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在修例風波期間成為抹黑及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而涉案的17篇文章中,有11篇具煽動意圖,裁定3名被告罪名成立。郭官強調煽動罪是特定意圖的罪行,發布者在發布煽動刊物時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而明知犯險,就需要承擔罪責。案件押後至9月26日判刑。
郭官昨在判詞中逐一分析涉案17篇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裁定其中11篇,包括何桂藍專訪、羅冠聰、陳沛敏、張崑陽和區家麟等人的文章屬具煽動意圖的文章,無客觀事實基礎、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的言論,並不屬出於矯正錯誤或缺點、指出政府措施、憲制、法例或司法上的錯誤。
郭官在判詞中指出,煽動罪條文中「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煽動意圖字眼不能憑空應用,須考慮到案發時代背景,以及罪行制訂目的在防止煽動言論對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及安全造成潛在破壞,目標為禁止有意破壞中央和特區政府權威、特區憲制秩序或地位、香港司法制度或損害中央和特區政府與居民間的關係。
郭官引述上訴庭判詞表示,維護國家安全,須要同時與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互相平衡,構成罪行的言論必須於相關背景下,對國家安全、公眾秩序及安全造成潛在破壞,以符合相稱性原則。當言論被評定為具煽動意圖,必然已經考慮相關的實際情況,視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須要制止,而只要相關的言論或刊物被裁定為具有第9(1)條的煽動意圖,不須另外再考慮言論是否構成實際國家安全風險。
判詞提到,辯方在結案陳詞中就新聞界的職責及角色列出一些原則和歐洲人權法庭的案例,稱傳媒有責任傳遞與公眾利益事項有關的資訊和觀點,又呈上香港記者協會的「專業守則」等。惟郭官指,香港法例沒有訂下法定要求,指令傳媒遵守哪一個專業守則,亦沒有法例限制傳媒不能成為政治平台或倡議型平台,但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言論或刊物就會受到限制。
政府聲明指裁決彰顯公義
郭官在判詞中指,從《立場》的成立、創刊辭的內容,以及蔡東豪、余家輝和鍾沛權與他們不願意披露身份的金主作出的信託安排,目的就是支持和促進所謂的「本土主義」,而從《立場》成立的背景、其創刊辭、三篇社論及實體刊物《立誌》,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所謂的「香港自主」,在修例風波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案件押後至9月26日判刑,郭官批准兩被告鍾沛權及身體不適正留醫的林紹桐保釋候判。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彰顯公義。任何人或組織煽動仇恨,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一如既往可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及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須擔心會誤墮法網。特區政府會繼續堅決、果斷、嚴正執法,全力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