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擬修訂 結婚無需戶口簿

  《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簡稱「草案」)近日在民政部官網公布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民政部最新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結婚登記343萬對,較去年同期的392.8萬對減少49.8萬對。

  現行《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訂草案相比原條例,在登記程序上作了較大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戶口簿的要求,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只需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兩項。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出具的證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的結婚證兩項。另外,草案取消了對婚姻登記地域管轄的規定。未來進行婚姻登記將不會再有地域限制。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對「離婚冷靜期」的細化規定引起廣泛討論。查閱《民法典》,其對「離婚冷靜期」的規定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而修訂草案中則提到,「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

  此外,草案的多個條款中明確了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