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論事/終院判決有理 防止非法抗爭\周浩鼎

  筆者作為執業律師和法律界一分子,歡迎終審法院於8月12日處理李柱銘等人涉非法集結終極上訴作出的裁決,判定李柱銘等人敗訴。法庭的判決能維護社會安全,彰顯公義。

  今次判詞,其中值得大家留意的是,李柱銘等人在終極上訴中,就《公安條例》中允許對和平進行的非法集結作出刑事檢控、並作高達五年的刑期,進行合憲的挑戰(rule challenge),並質疑其「相稱性」。然而終審法院一錘定音,再次重申《公安條例》的相關安排合憲合法,駁回李柱銘等人的上訴。

  其實在判詞亦提出,上述有關《公安條例》處理非法集結條文合憲性,在2005年中梁國雄一案中(Leung Kwok Hung v HKSAR(2005) 8 HKCFAR 229)已經清楚確立,今次李柱銘再作挑戰亦實屬多此一舉。

  而對於下級法院就當日他們一干人等參加(taking part in)非法集結的事實裁決,李柱銘等人再次爭辯當日是為了所謂「協助疏散人群」(disperse the crowd)參加的非法集結,並沒有達到《公安條例》中的公眾遊行的相關定義,沒有構成參與的意圖。終審法院更清楚明確地再次駁回他們提出的挑戰,並指出下級法院已有清晰及詳盡的理據,駁斥他們的觀點。

  李柱銘等人今次上訴亦提出,下級法庭沒有作出「執行相稱性」測試(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今次終審法院判詞亦已清晰指出,執行相稱性的應用並非如上訴人所理解及提出,其實他們更是曲解了執行相稱性的應用。一個就處理非法集結清晰合憲的決定,並不能夠透過執行相稱性測試去企圖推翻。因此李柱銘等人企圖用執行相稱性的測試,去為非法集結作護航,亦以失敗告終。

  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加勳爵(Lord Neuberger of Abbotsbury)在他自己部分的判詞中,亦特別就着這個「相稱性」的觀點作出闡述。綜合而言,他認為,單憑上訴人李柱銘等指出該次非法集會,最終以和平方式進行,並不足以構成一個合理辯解,為他們參加非法集結作有效抗辯。

  行使自由權力要受法律限制

  廖柏加亦補充,如果法律對於非法集結進行刑事制裁,則警方反對集結的決定,將會是一個對於市民行使集會基本權利的相稱限制(proportionate restrictions of basic rights to freedom of assembly),而上訴人李柱銘等指,單憑自己要行使基本權利參與集會,作為一個合理辯解的說法,則更加難以令人信服。法庭拒絕接受李柱銘等的上述觀點。

  今次終審法院的判決再一次能夠向公眾說明公眾依法享有集會自由,但行使權利同時亦受法律限制,決不能容許非法抗爭,保障社會公眾安全。整個判詞,對於非法抗爭及合理地限制權利的行使,保障公眾秩序及安全,亦有相當詳細解說,值得公眾留意。

  民建聯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