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RK售電收入應回饋於民

  劉韋瑋 資深傳媒人

  在節能減碳的大前提下,把垃圾都送入焚化爐,是比較有效率的方法。惟若要真正做到百分百環保,焚燒垃圾所產生的氣體,以及焚燒後的廢土,卻是極難妥善處理。然而,基於轉廢為能的考慮,兩害取其輕,本港只有再用焚化爐來處理垃圾。不過轉廢為能之後,政府收益是否可裨益市民則備受關注。

  兩所轉廢為能焚燒發電設施項目I·PARK 1及I·PARK 2,將分別於明年及2030年代初啟用。鍋爐啟用後,預計每日可以處理約3,000公噸固體垃圾。同時,焚燒垃圾時所產生的熱能亦可用作發電。政府預計I·PARK投產時,每年合共可輸出14.4億度電至電網。政府於6月的立法會文件表示,I·PARK 1的剩餘電力的處理方式會與T·PARK一樣,以電力公司因買電而可節省的燃料成本價出售剩餘電力,而售電收入將撥入政府一般收入。

  翻查資料,政府在T·PARK營運起,即與電力公司就其產生的剩餘電力簽訂買賣合約,每年共同決定每度剩餘電力售價。過去3年,每度剩餘電力實際售價約0.6至0.8元。以最高0.8元的剩餘電力實際售價來推算,在兩所I·PARK啟用後,預計每年可為庫房帶來共11.5億元的額外收入。不過,I·PARK本屬厭惡性設施,以公帑興建,且主要目的並非用作發電。現時,兩所I·PARK位於新界,由中電負責供電,平均每度電費為1.4元。電力公司有營運成本,收取費用無可厚非,但政府對於居住於設施附近受到焚化爐影響的市民,是否應該做一些事呢?

  社會上有意見認為,上述設施附近居住的市民,難免要接受厭惡性設施可能帶來的臭味、灰塵影響日常生活。其實,政府當局可將I·PARK的售電收入撥出一部分,向當區居民提供優惠,減低市民對I·PARK等厭惡設施的抗拒,未嘗不是一件值得考慮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