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不可非法賭博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廉署早前採取「勁草」執法行動拘捕多人,懷疑有人藉賄賂本港足球隊成員操控賽果,從而在非法外圍賭博中獲利。相關調查仍在進行,按檢控有關罪行的時效規定,暫控其中三人串謀向收受賭注者投注罪名,違反《賭博條例》第8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根據《賭博條例》,除了受規管的賽馬、足球博彩及六合彩,又或其他獲發牌批准的博彩場所(例如麻將館)、以及獲法例豁免的賭博活動之外,其他賭博活動均屬非法。
《賭博條例》第5條規定,任何人任何時候營辦賭場;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賭場;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間接協助營辦、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賭場,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根據第8條,任何人向收受賭注者投注(不論有關賭注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收取),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第2次定罪,可處罰款2萬元及監禁6個月;第3次或其後再定罪,可處3萬元及監禁9個月。
那麼,除了馬會投注站外,如何識別某場所是否合法?在如下處所的社交場合中進行博彩遊戲是合法的:獲發食肆牌照的處所;獲發酒牌的處所;或持牌會社。但其經營模式須符合:進入該場所不必繳費;處所負責人(如經理)並沒有參與遊戲;博彩遊戲中不涉及與莊家對賭;博彩遊戲非為任何人獲取私利而進行(博彩者贏得的錢除外),但可向玩家收取租用賭具的費用。獲批經營麻將或天九博彩的處所亦必須:不得在正午至當日午夜期間以外的時間進行;18歲以下人士不可參與;場所不得向博彩者提供貸款或賒賬;須展示告示,列明一切費用、佣金、百分率及租金。
然而,家庭聚會中的博彩遊戲,只要並非以生意形式經營,以及除了在博彩贏錢以外沒有再賺取俗稱「抽佣」或「抽水」等利益,皆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