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簡介
「強制舉報者」的定義:
藥劑師、牙醫、牙齒衞生員、醫生、助產士、護士、幼兒工作員或主管、在指明學校工作的檢定教員或準用教員、指明學校的寄宿學校舍監、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物理治療師、脊醫、社會工作者、中醫、職業訓練局青年學院的教學人員或院長、官立學校的教員或校長、兒童住宿照顧服務院舍的院長、聽力學家、臨床心理學家、營養師、教育心理學家、言語治療師 。
「嚴重傷害」的定義:
1)身體虐待:造成兒童內臟損傷、喪失視力或聽覺、骨折、身體表面燒傷等。
2)心理虐待:造成兒童精神錯亂、長期心理創傷等。
3)性侵害:強姦、亂倫、性交、嚴重猥褻等。
4)疏忽照顧:沒有提供兒童必需品以維持其生命或健康,將兒童置於危及其生命或健康的情況。
豁免舉報的情境:
1)如指明專業人員(「強制舉報者」)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兒童所受傷害:a)是純粹意外,並非由其負責人的疏忽照顧導致;b)是由該兒童自己造成;c)是由其他兒童造成;
2)察覺虐兒情況前,某主管部門已告知其,該兒童所遭受的相同(或大致相同)嚴重傷害,或該兒童遭受嚴重傷害的相同(或大致相同)實際風險;
3)該人員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另一名指明專業人員此前已作出舉報 ;
4)延誤舉報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