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付款草案防「拖數」

  欠款申索30日內須回應 爭拗審裁限3個月內完成

  發展局針對建造業長久以來分包合約存在的「拖數」陋習,今日就《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刊憲,本月29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冀年內通過。新例下禁止現時「先收款、後付款」合約付款條款,承辦商不能因未收到上家分判商的付款,而拖延向下家分判商支付費用,並規定收到欠款申索後要在30天內回應,60天內付款,並設審裁機制處理爭拗,過程約3個月內完成,有助改善工人「有汗出、無糧出」問題。不過草案只針對業主以至各層分包商之間合約,分包商欠薪等勞資糾紛,則要由僱員條例保障。

  發展局發言人指出,建造業分包制度普遍,涉及業主、承建商、分包商、工程顧問和供應商等持份者,持份者通常都先墊支進行工程,惟一直面對付款問題。業界估計每年平均未償的付款額度達100億元,約佔業務總收益5%至12%,草案將規定合約如未有訂明付款申索時間,下家有權按日曆每月提出申索,上家收到下家申索的30天內須作回應,並由提出申索起的60天內支付款項。

  下層公司可停工追討

  倘30天內未回應,或上家不同意申索方提出的款額,以及沒有在60天限期內支付整筆款項,下家可決定是否提請審裁。局方會邀請具合適資格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士擔任獨立審裁員,縱使雙方對審裁結果不滿,仍可將爭議提請仲裁或法庭審議,但仲裁或法庭再裁決前,審裁員的裁決仍有效,上家要按裁決付款,否則下家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審裁員的裁決,估計法庭只要7天便會發出強制執行命令,法庭更有權抵押其財產甚至強制清盤。此外,上家不遵從審裁員裁定的限期內付款,下家有權停工或減慢工作進度而不被視作違約,延長工期。

  草案除適用於政府和法定及公共機構等建造合約外,亦適用於總承包合約不少於500萬元的私營工程合約,及不少於50萬元的服務及供應合約,但為免擾民,不適用於現有私人住宅裝修及樓宇維修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