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塞漏洞/國安法與國安條例互補 鞏固法律屏障

  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本地立法和完善相關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但過去由於反中亂港分子的阻撓一直未有完成。2019年香港受「黑暴」衝擊,面臨的國家安全風險到達臨界點,中央果斷從國家層面制定《香港國安法》,有效地止暴制亂,堵塞香港在國家安全法律方面多年來的真空。

  《香港國安法》涵蓋基本法第23條中的分裂國家以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功落實後,反中亂港勢力失去了進行大規模有組織暴力活動的能力。然而,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每日都存在,為應對持續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和威脅,必須盡快完成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

  今年1月,特區政府正式開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工作。3月19日,立法會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標誌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正式完成。

  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安分子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香港國安法》二者緊密銜接、兼容和互補,在特區形成一個完整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共分為5大罪類,包括「叛國」、「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填補《香港國安法》未能完善的國安「短板」。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針對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目的是要保護廣大香港市民生命、財產、自由和權利。每個國家都會按自身的需要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以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訂立建議條例與國際做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