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制/增補五罪類罰則 填補國安漏洞

  《香港國安法》於2019年修例風波的翌年出台,涵蓋的4項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外國勢力干預」,為針對2019年所發生的罪行及情景而設,並非一部全面、完備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仍待完善。

  上述4項罪行中,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與基本法23條部分重疊,換言之,23條中尚有另外5項罪行未能涵蓋,即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及本地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

  今年3月19日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共分為五大罪類,包括「叛國」、「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填補上《香港國安法》未能完善的國安「短板」。

  就罰則而言,《香港國安法》四大罪行的最高刑罰,即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前三類罪行依情節不同,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並處罰金。至於「外國勢力干預」,最低罰則已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罰則均與外國同類條文罰則一致,或更輕微,如「叛國罪」、「叛亂罪」,本港與多個國家相關法律的最高罰則均為終身監禁;但「間諜」相關罪行,《美國法典》及英國《2003年國家安全法》最高罰則分別為死刑及終身監禁,《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間諜活動罪」最高罰則為監禁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