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稿/輕裝上陣全力拚經濟惠民生\張琪騰

  立法會早前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上周六刊憲生效,標誌着香港特區落實了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憲制責任,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補上最後一塊「短板」。

  就國家安全立法,是香港特區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2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香港國安法第7條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維護國安是頭等大事

  基本法、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區須就國家安全進行本地立法,這不僅是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必須履行的職責義務,更是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必備功課。

  就國家安全立法,是國際社會的一致共識。國家安全事關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放眼全球,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國家或地區的頭等大事。美國自建國初期就十分重視推進國家安全立法,經過兩百餘年的完善迭代,各領域事關國安的法律超過20部。英國則有超過250部與反恐相關的法律、規章、命令,用以懲處不同種類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遑論加拿大、澳洲、德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均有各自完備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為各國維護國家安全、保障自身發展利益提供了堅實法律基礎。

  就國家安全立法,是審時度勢的迫切需要。當前國際局勢風雲變幻,香港面臨的外部挑戰有增無減,國家安全是相對和動態的,現實生活中不存在絕對的國家安全,危害國安的風險和威脅仍然存在我們身邊。除香港國安法已經訂立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外,仍有層出不窮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可能發生。必須要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才能更好應對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和威脅,共同築牢香港繁榮穩定基石,確保長治久安。

  就國家安全立法,是保障香港居民的安全和人權。國安條例打擊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人的人權自由。

  創造更穩定發展環境

  貫穿國安條例的宗旨是既保安全,又保發展。弁言明確規定法例必須保障特區居民和在特區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特區的繁榮和穩定。所有條文都為此而立,既是保安全之法,也是保發展之法。條例的適用範圍只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針對正常商業交易和國際交往,也不針對一般的商業糾紛和刑事案件,不影響商業諮詢、市場調查等活動的正常開展和資訊的自由流通,旨在為香港創造更穩定、更可預期的營商和發展環境,使來自世界各地的人們更有信心在香港投資、營商、生活,使香港繼續成為「幹事創業的天堂、成就夢想的地方」。

  今後,我們將輕裝上陣、攜手同行,更加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團結凝聚社會各界共識,集中全力「拚經濟、增動能、謀發展、惠民生」,齊心協力共同建設好我們香港這個家。

  觀塘區區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