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23條草案比諮詢文件更完善
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教授陳弘毅日前接受《大公報》專訪,逐一回答香港社會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不同關注點。他表示,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實施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他支持《條例草案》,認為符合23條立法的要求,在公眾諮詢期間他也提出了一些建議予政府考慮。
陳弘毅表示,很高興看到現在的《條例草案》比諮詢文件更加完善,和英美等國家的國安法相比,他認為目前建議的《條例草案》相對簡單,比較容易遵守和執行,市民應該不會誤墮法網。\大公報記者 黃釔淼
《條例草案》提供足夠辯護理由
記 者:近日立法會正在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請問您對於《條例草案》有哪些比較關注之處?
陳弘毅:
我主要還是關注一些和市民的生活關係比較密切的、或者一般市民也有可能接觸到的法律問題,例如煽動罪、與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以及境外干預罪。
煽動罪方面,煽動對於中央或者特區政府的仇恨的言論可能就構成煽動罪,但我也注意到,《條例草案》提供了辯護理由,也就是《條例草案》第22條第4款,如果有人對於中央或者特區政府提出一些意見,而其目的是希望改善有關制度或者政策,那麼就不會構成煽動罪。也就是一些理性的批評或者建議,或者認為政府一些做法不妥當,都不會構成煽動罪。
國家秘密方面,大家都比較關注所謂公眾利益辯護。我注意到,現在的公眾利益辯護,參考了外國的一些相關法例。在中國內地,關於國家秘密的犯罪是沒有公眾利益辯護的情況的,但考慮到香港作為普通法地區的情況,這次的《條例草案》在29條加入了「指明披露」的內容,其實就是一個公眾利益辯護。即使屬於披露了國家秘密,如果披露的目的是揭露一些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者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這兩種情況下,即使披露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也可能不構成犯罪,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辯護理由。
另外,關於境外干預罪,也有市民擔心,會不會影響香港與外國的國際交往。我注意到現在的境外干預罪的元素包括配合境外勢力,和使用不當手段意圖帶來干預效果。在不當手段方面,這是比較明確的,市民只要小心不要使用任何不當手段,那麼就不會觸犯境外干預罪。不當手段包括例如對他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脅對他人使用暴力,或者破壞他人的財產,或者威脅破壞他人的財產,或者破壞他人的名譽,威脅破壞他人的名譽等等。我覺得不當手段的定義已經足夠限制了境外干預罪的範圍,一般的市民即使與外國有很多交往,也應該不會誤墮法網。
《條例草案》聽取了社會各方意見
記 者:從整體來看的話,您是否支持《條例草案》?
陳弘毅:
我很支持這個《條例草案》。公眾諮詢的時候我也提出了支持意見,而且也提了一些意見供政府考慮。現在來看,政府的《條例草案》比諮詢文件更加完善,有些原本不清晰的地方,現在都寫得比較清楚,而且也增加了對於建議的罪行的範圍的限制,增加了一些免責辯護的條款。
我們看到,《條例草案》聽取了一些諮詢期提出的意見,比如說法院在程序上可以發揮監察作用,對於被拘捕人士延長拘留期,或者限制他們接觸律師,都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這些都是在程序上保障這些涉嫌犯罪人士的權利,也是讓法院作為司法獨立的機關可以發揮他的監察作用。
特區有憲制責任實施基本法第23條立法,《條例草案》相當符合23條立法的要求,相信《條例草案》能夠順利獲得通過,讓香港履行憲制責任。
《條例草案》更容易遵守和執行
記 者:特區政府曾經指出,外國有些國安法比香港的國安相關法律「更辣」。但也有一些輿論表示,雖然外國的國安法「更辣」,但他們有更完善的制度保障。您會如何評價這些看法?
陳弘毅:
比較起英美等國,其實現在建議的《條例草案》,相對上是比較簡單的。英美的國安法,內容比香港目前建議的多很多,複雜很多,涵蓋的範圍也大很多。所以比較來說,我覺得現在建議的《條例草案》,是比較容易去遵守和執行的一套法律。
至於制度保障,香港也都有。香港有司法獨立,也有各種監督政府執法的渠道,例如新聞自由、輿論的監督;立法會也可以在行政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衡下,發揮一定的監督作用;另外香港有活躍的民間社會,民間的社團也可以關注政府執法,也可以發表意見;我們也有普通法的制度,在很多方面會比較重視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條例草案》無過分限制言論自由
記 者:剛才教授提到,我們有司法獨立,也有傳媒的監察。但也有一些輿論認為,23條立法落實後,會影響律師在法律專業方面的特權,或者影響傳媒在這方面的監察權。您如何看待《條例草案》對這些方面的影響?
陳弘毅:
對傳媒來說,《條例草案》相關的最主要內容之一的是煽動罪。但煽動罪並不是新設的罪名,而是《刑事罪行條例》本身已有的一個罪名,所以《條例草案》並不會過分限制傳媒的言論或者報道自由。
傳媒另外的關注可能有國家秘密。但我相信國家秘密的範圍是比較狹窄的。根據內地的經驗,國家秘密分為秘密、機密和絕密三個等級,在文件開頭也會標註秘密等級,所以傳媒首先不會很容易拿到國家秘密,即使真的拿到了,他也會知道這些是國家秘密,需要遵守法律。除非是剛才提到的公眾利益的情況,都不應該披露這些國家秘密。
此外,一般來說,我們並不會接觸到國家秘密,國家秘密通常是由官員持有的。如果官員洩露了國家秘密,給了其他人,那麼當然拿到國家秘密的人要很小心,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例如交回給警方。
至於律師專業特權,我留意到這個條例指明了不影響法律專業保密權。《條例草案》第12條,「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列明,如果有任何人知道,另外有他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那麼就需要向警方披露。但也列明了,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理由的申索、權利或享有權,不受本條影響。
根據香港法律或者普通法,法律專業保密權也不是絕對的,有些情況屬於例外。例如有人向律師表示,他將會犯某些罪行,那麼向律師講述的這些資訊,就不受到法律專業保密權的保護。
也就是有兩點:第一,現有的法律專業保密權不是絕對或者無限的;第二,《條例草案》也有明文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不影響法律專業保密權,例如在隱匿叛國方面。
檢控叛國罪機會相當罕有
記 者:也有一些輿論覺得,除了律師以外,如果宗教人士,或者社工接觸到這類信息的時候,是不是也應該受到保護?
陳弘毅:
這方面我沒有很深入的研究,但根據香港現有的法例,應該沒有特別針對告解的保密權。但我覺得提出這些意見的人士其實不需要擔心隱匿叛國,因為叛國罪是非常罕有的。假如你看看叛國罪的定義,在《條例草案》第10條,首先它只會檢控中國公民,中國公民「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或作為其中一分子」;「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而協助在戰爭中與中國交戰的敵方」;「向中國發動戰爭」;「鼓動外國或外來武裝力量以武力入侵中國」;或「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這些情況其實是相當罕有的。
如果大家擔心有人叛國,而有其他人知道是否需要告發呢,這種情況出現的機會是非常非常的罕有。叛國罪的檢控需要真正涉及到例如與外國勾結,向中國發動戰爭等行為,我覺得整個《條例草案》中,最罕有會出現的就是叛國罪的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