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有法例規管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香港住屋問題日趨嚴重,有統計數據顯示2023年約有22萬人居住在約11萬個「劏房」單位。
特首於2023年施政報告提出成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包括訂出劏房居住環境最低標準,取締不合標準的劏房等。劏房即是分間樓宇單位,是指業主將一個單位,分間成兩個以上的獨立細單位,多作住宅放租之用,務求推高呎租。
劏房並非香港獨有,例在廣州叫房中房,在上海叫群租。劏房不一定違法,但位處工廈的劏房多屬違反土地用途而違法。如大廈公契容許單位進行分間,改動亦獲屋宇署批准,即為「合規劏房」,但同時仍須符合消防安全、環境衞生、通風照明等嚴格要求。合規劏房多處於舊式唐樓,新型的大廈公契明文規定禁止分間。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條例》旨在規管劏房租賃,為租客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包括為期4年(首租期兩年和次租期兩年)的租住權保障;限制續租時的租金加幅,不得高於估價署租金指數上限為10%;禁止業主向租客濫收公用設施及水電費用等。
自《條例》生效以來,已共有125名劏房業主因違法而被定罪。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期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等。當估價署要求,而業主無合理辯解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3個月。
劏房租客亦須知,在簽署及交回書面租約後,如沒有在30日內收到業主已加蓋印花的租約對應本,可暫時將租金扣起,直至收到該對應本為止,印花稅由業主單獨承擔,按金不得多於2個月租金,租客有權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而終止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