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違法者潛逃 議員倡「加辣」
鄧炳強:23條草案平衡執法與人權 將檢視相關意見
香港特區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昨日繼續從早至晚全日舉行會議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有關條文中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等內容,多名議員認為在「行動限制令」、「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的條文方面,有些限制過於寬鬆,如執法部門要在發出通緝令6個月之後,才能對潛逃者採取進一步行動,如凍結其財產等,建議政府應制訂更為嚴厲的條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草案在制訂時會考慮執法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但會考慮議員的意見。
昨日審議期間,鄧炳強多次提到,條文是在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及維護港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條例草案》提出為警方可違反國安罪行的保釋者施加限制,包括向法庭提出申請「行動限制令」,限制保釋者在指明地方居住、聯絡指明人士等。會上,多名議員認為有關內容「不夠辣」。
議員林健鋒指出,過往有不少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人,在申請保釋後潛逃,故很多人都反映應為有關條文「加辣」。議員楊永杰認為,疑犯在保釋期間如果成功潛逃,可能面對的風險比被拘捕再加一年監禁都小,因此會想盡辦法潛逃,「政府會否考慮設計一些電子設備,例如電子腳鐐來監控。」
鄧炳強回應表示,特區政府現階段未考慮設計一些電子設備、電子腳鐐,就是考慮目前香港情況、以及有關人權情況。
《條例草案》指明,潛逃者須同時符合5項標準,包括在某人被控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根據《裁判官條例》發出手令將該人拘捕;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等標準。多名議員認為條文所訂的6個月時間過於寬鬆,有如「用條麻繩綁住自己雙手」。
鄧炳強解釋,該部分立法原意是針對潛逃者,要讓潛逃者知道潛逃是要付出代價的,例如護照會被取消等,因此首先要確保採取措施的是真的潛逃者,發出手令後要給予合理時間讓他們知道已發出手令,以及回來面對自己的刑責。經過評估,若6個月不回港,潛逃者回來的可能性很低,然後再施加這些情況來處理潛逃者。
應採取措施免調走資金
議員周浩鼎表示,理解6個月的限制是給予潛逃者的機會,惟據他的觀察,許多潛逃者一離開香港即大放厥詞,行為非常惡劣,「既然如此,政府已可確定該人已屬潛逃者,並基本上已判斷不會再回來,若滿足其他條件,便應該採取相應措施,從而避免潛逃者有時間對這些措施作出反應,如調走資金等。」
陳克勤、陳紹雄、黎棟國、謝偉銓等人亦認為,了解政府是「菩薩心腸」,希望給予潛逃者機會,但在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不應在條例中太寬鬆對待,令後面限制他們行為的措施更容易順暢地執行。管浩鳴更笑言:「雖然我是牧師,但我覺得政府比我更加慈悲。」
鄧炳強回應表示,已聽到多位委員的意見,相信特區政府會再檢視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