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留期延長14天 已考慮所有元素
針對危害國安罪行的被捕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可延長羈留期。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延長羈留首先要有必要性,特區政府才會提出,除了要提供理由,亦會由司法機關把關,顯示特區政府非常尊重和關心被告人的權利。
《條例草案》提出在現有48小時羈留期的基礎上可向法院每次提出申請,延長不超過7天,總羈留期申請延長不超過14天,即最多羈留16天。議員楊永杰認為,現時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愈來愈複雜,應為羈留期保留彈性,認為不必為羈留期設立總時限。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在考慮香港實際情況,包括警方過去調查涉及國安的案件,再參考外國經驗,加上要保障被捕人權利後,相信延長14天羈留期是平衡各方面後最理想的時限。
林定國提到,即使被捕人未必有機會檢視所有警方需要保密的資料,但可尋求律師協助,律師可代為向法庭陳述反對延長羈留的理據,故條文已平衡所有元素。如果被捕人藉機拖延,只會進一步加長其羈留期,他不相信在常理下被捕人會希望自己繼續被羈留。
有議員擔心羈留期時間太短。議員吳秋北認為,被捕人所為可能會導致整個社會甚至國家生靈塗炭,所以案件通常都是複雜、難以取證,問到延長羈留期的標準是否基於調查能力、本身的經驗。鄧炳強表示,香港國安法至今實施3年,期間累積經驗,經驗總結,相信14天應該足夠,都要平衡香港社會實際情況及對人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