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Q&A
Q:有關「煽惑公職人員離叛」條文,若公務員勸喻另一名公務員提早退休一同移居外地,會否觸犯法例?
A: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條文重點在於如何定義「放棄擁護基本法及放棄向特區效忠」,香港法例《釋義及通則條例》上有清晰列明相關定義,舉例指支持「香港獨立」、支持將香港分裂出去等,才會構成放棄擁護基本法等行為,強調「不打政府工」不會觸犯法例。
Q:若市民在家中管有煽動刊物,舉例指若家中存放《蘋果日報》會否違法?
A:鄧炳強表示,「個刊物我擺咗喺度好耐㗎喇,都唔知擺咗好耐,目的都唔係用嚟做煽動。」相信該情況屬「合理辯解」。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補充,該條罪行並非新事物,相信不會引起爭議。
Q:社交媒體公司會否因用戶言論而觸犯「煽動意圖」相關法例?
A: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指出,判決最關心的是「犯罪意圖」,論壇或社交媒體大多不是平台管理者主導發布信息,根據條文除非他們「明知」有煽動意圖,否則不會誤觸該法例;至於政府已經通知相關內容有煽動意圖,但平台拒絕「下架」,他指需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Q:對於「煽動意圖」的涵義,告發政府部門,或強烈批評政府表現,例如關於社會生活水平,或政府經濟政策的評論,又會否觸犯法例?
A:林定國回應說,需斬釘截鐵澄清,「煽動意圖」罪行絕不阻礙任何人對政府政策有反對意見,「無論表達幾激烈,一啲問題都冇」,又指相關條文現已存在,強調界定「煽動意圖」需要全盤審視。他又提及「快必」譚得志案件判詞中「法庭解釋得清清楚楚」,政府亦認同,重申不反對大家批評政府,香港需要不同聲音,讓政府做得更好。
Q:「非法操練」罪方面,有組織或會「掛羊頭賣狗肉」,用不同名義作招攬人犯法。
A:鄧炳強表示,條例規範操練的行為本身,而不是用不同名義就可開脫,無論「掛什麼頭,狗肉始終是狗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