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評/什麼組織會害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拆解對23條立法的疑慮 系列之三\卓 偉
特區政府宣布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作公眾諮詢後,隨即遭到一些西方反華政客和政治組織的攻擊和抹黑,英國內政部保安事務國務大臣董勤達(Tom Tugendhat)稱23條立法只會摧毀香港的自由和機會;同一時間,「香港監察」等亂港組織亦不斷造謠,稱23條會危害那些居住在香港以外,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歐盟的香港人。
董勤達稱23條會摧毀香港,不知他這個保安事務大臣是怎樣當的?與英國的法例相比,23條立法對於人權的保障更加周全,對於法例的權力更加克制,對於損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定義也更加精準,這樣的立法如果會摧毀香港的自由和機會,那英國的法例又當如何?既然作為英國大臣,在評論時就應該多做功課,不要胡亂批評一番,到頭來卻自曝「雙標」。
至於「香港監察」等亂港組織對於23條立法的氣急敗壞,更反映其心中有鬼。只要細看23條立法的內容,所有合法、守規、正當經營的外國組織,根本不會出現所謂跌入法網的問題,什麼人最怕23條?「香港監察」鬼拍後尾枕的指出,23條會危害那些居住在香港以外的香港人。這當然不是指一般在海外的港人,而是有份參與亂港組織、參與「黑暴」,以至到今日還在鼓吹「港獨」、「分裂」的激進分子和組織,這些人正是23條規管的對象,他們自然對立法恨之入骨。
反中亂港勢力恨之入骨
此外,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有哪間正當企業被追究被「危害」了?除了《蘋果日報》相關報系、《立場新聞》涉嫌違法的員工,以及「黃色經濟平台」幾間之外,其他的企業包括所有外資,一點問題都沒有,繼續正常運營,這說明不論是香港國安法以至23條立法,針對的都是極少數損害國家安全的人和組織,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誰最害怕維護國家安全的條例?其實就是危害國家安全的人。
對於23條立法,一些西方政客及政治組織最關心的,是有關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的罪行。他們稱立法之後外國在港組織隨時會跌入法網,一些人也質疑香港不同組織一直與外國相關組織有緊密聯繫,這樣的聯繫會否涉及到相關罪行。對於這些疑問,一些是由於對法例未有深入了解,一些則是揣着明白裝糊塗,一些更是公然的誤導公眾。
諮詢文件強調,立法會顧及香港公眾及在香港生活、營商或投資的外國社群對特區政府加強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關注,保持香港特區獨特的優勢和地位,無礙正當的國際交流活動繼續在香港特區順利進行。為什麼要強調這點?原因很簡單,香港的獨特優勢就是「背靠祖國,聯通世界」,與外國組織、機構聯繫是香港應有之義,必須保持,怎可能會被依法制止?
政府在具體立法建議上,已經明確指出,針對的只是「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的五種「干預效果」。包括:(i)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執行任何其他決定;(ii)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iii)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iv)影響法院履行職能;或(v)損害中央與特區之間,或中國或香港特區與任何外國的關係。這五種「干預效果」都有十分清晰的劃分、十分明確的定義。如果要入罪,既要有犯罪意圖,也要涉及到使用不當手段,以及從事這五種「干預效果」,入罪的門檻極高,這其實就是顧及了外資的顧慮,所謂誤墮法網的情況根本不會存在。
有人又稱香港組織經常與一些外國的學術及專業組織合作,會否出現所謂法律風險云云,但請問外國的學術組織何來會影響政府執行政策、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又何來損害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干預選舉?一般的外國機構及企業不論與香港的組織有何緊密聯繫,都不會觸及這些法律界線,這樣他們怕什麼?
而且,法例針對的並不是一般外國組織,而是「政治性團體」,而「政治性團體」的定義,是根據現行《社團條例》的定義,即:(A)是政黨或宣稱是政黨的組織;或(B)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組織。這些規定等如為法例設立了高門檻,既要符合外國「政治性團體」的定義,又要符合違法的干預行為,如果有政治組織的所作所為全部干犯了這些行為,被依法追究又何來冤枉?更不要說,英、美對於這些「聯繫」外國政治組織的行為,同樣有法律規管,甚至設立了登記制度,比較而言,香港的立法內容已經相當溫和。
回到開頭,究竟誰會害怕維護國家安全的條例?很簡單,有哪些外國政治性團體過去公然施壓香港,干預特區政府以至法庭的工作;又有哪些公然勾連香港的政治組織介入選舉,以至策動各種反政府行動,這些人和組織當然是23條立法打擊的對象。他們對23條狗急跳牆式的抹黑,原因也在於此。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