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登記內地判決申請流程


  第1步:

  申請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交支持申請的誓章或誓詞以及其他文件,包括:

  •內地判決的經蓋章文本;及

  •由給予相關判決的內地法院所發出證明書,證明該判決屬民商事判決並在內地生效。

  第2步:

  登記令

  如法庭信納申請符合登記的規定,法庭可作出登記令,命令登記該判決或該判決的任何部分。

  申請人須將登記通知書送達所有可能是答辯人的各方(即該內地判決可針對強制執行的各方)。通知書須列明的事項,包括有關登記令的所有詳情,及可申請將登記作廢的限期。

  第3步:

  尋求作廢申請(如答辯人

  提出相關申請)

  登記通知書送達後14天內(除非法庭另有指明時限),答辯人可申請將登記作廢。

  作廢理由的例子包括:

  •申請並不符合登記的規定(例如判決須在內地生效);

  •該內地判決的原本法律程序的被告人,沒有按照內地法律被傳召出庭;

  •該內地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的;及

  •該內地判決的原本法律程序並不符合司法管轄權的規定。

  第4步:

  承認及強制執行

  在作廢申請限期屆滿後,或者如有作廢申請而有關申請已遭駁回,該內地判決可獲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