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查冊」需符三條件七用途

  【大公報訊】記者易曉彤報道:運輸署的「車牌查冊」新安排將於下星期一(8日)起實施,查冊申請須符合三大條件、七個指明用途,傳媒查冊並不納入有關條件與用途,而是列為例外情況申請,需符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等充分理由,提供書面陳述,由運輸署署長決定批准與否。運輸署署長李頌恩表示,新聞報道不是設立車輛登記冊的原意,「重大公眾利益」沒有廣泛及客觀的定義,視乎個案及申請人提出的內容作考慮,強調要平衡個人私隱權及其他實際需要。

  下周一起實施優化安排

  運輸署昨日表示,政府已完成檢討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程序,運輸署將由下周一起實施優化安排。優化安排明確指出設立車輛登記冊的三個目的,包括規管車輛的使用、供執法機關履行職責,以及向因受車輛擁有權或車輛使用直接影響,而需確定該車輛資料的人士提供有關資料。

  運輸署助理署長(行政及牌照)郭惠英表示,該署只會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發放證明書,包括申請人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或申請人聲明已獲該車輛登記車主書面同意索取有關證明書,而所得資料只會用於登記車主的書面同意中指明的用途;或申請人聲明其本人或其主事人的權益因該車輛的擁有權或使用而直接受影響,因而需要確定該車輛資料。

  就第三項條件,車牌查冊的資料只可用於七個指定用途,包括:買賣車輛、保險索償、賠償/申索、糾正車輛出現在不適當地方、追討費用、車輛涉及法律程序、安全召回。

  傳媒查冊需循例外申請機制

  至於不符合上述指明條件的個案,申請人如認為有關查冊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可提出「例外情況」申請,作出書面陳述。運輸署署長若信納申請人獲得車輛登記細節是合法及正當、披露細節涉及的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及其他人和社會的合法權益,有關資料不會被誤用或濫用,才會批准例外情況申請。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表示,例外申請機制不單傳媒可使用,其他行業亦可循此渠道申請,該署如有需要,會諮詢不同政府部門。對於每宗相關申請的處理時間,她說未能一概而論,要視乎個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是否充分,該署會盡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