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因「不知情」而買冒牌貨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聖誕節及新年假期將至,海關亦加強巡查執法,嚴厲打擊各類售賣冒牌物品活動。近日便巡查發現有小販攤檔售賣懷疑冒牌物品,包括手袋、皮具及球衣等,更即場拘捕相關人士。物品的牌子即註冊商標,是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

  所謂仿冒、盜版、假貨,是指未經商標權人同意,逕自使用他人商標的商品。冒牌即侵權,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銷售或為售賣用途而管有侵權物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及監禁4年。一般程序是,當海關接獲舉報後,將帶同涉案物品向品牌代理商尋找法定專家核對,一經核實後,即採取行動。賣家當然不會明確標示所賣物品屬冒牌假貨,但商品外觀圖樣與真名牌貨類同,已屬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侵權行為、根據該條例第7(1)(a)(ii)條的定義,任何人供應的貨品,載有虛假商品描述,或者提出會供應載有虛假商品描述的貨品,即「冒牌貨」,不論是實體或直播「帶貨」的網上交易。根據第7(1)(b),在家中存放冒牌貨,用作在網上售賣,亦屬違法。而任何人銷售或為售賣用途而管有冒牌物品,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出售販賣假貨明顯違法,但購買假貨又如何,可否以不知情為抗辯理由?若環境證據證實買賣雙方知悉有關貨品是冒牌假貨及侵權,仍進行交易,即已構成罪行。當然需借助的證據,包括貨品的價格、數量、交易方式、次數等等。故此,以「不知情」為由,並非抗辯的尚方寶劍。

  買賣冒牌假貨屬處監禁的嚴重罪行。例如海關早前在香港玩具展,便成功檢控展銷攤位負責人及售貨員因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要約出售侵權物品,分別被判監禁兩至三星期不等。消費者應尊重知識產權,光顧信譽良好的店舖或網站,對貨品真偽有懷疑,可向有關商標持有人或其代理商查詢。便宜莫貪,勿以身試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