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案聘海外律師 擬修例須獲特首證明書

  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釋法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爭議,特區政府昨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建議文件,建議就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任何關於以專案方式認許有關的人的命令之前,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行政長官會在證明書認定兩項事宜,包括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據悉特區政府正就立法建議的主要內容諮詢司法機構及兩個法律專業團體,計劃盡快於今年首季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草案。

  建議文件提到,如法院收到證明書,而證明書認定有關的人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涉及國家安全及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則法院不得就該案件認許該人為大律師。鑑於國家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及凌駕性,若某人就涉及國安的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則認許該人為大律師屬原則上錯誤。

  特區政府指出,為免生疑問,建議訂明有關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新要求,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與香港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安的罪行相關的案件,以及與根據國安法或其他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在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情況下)而採取的措施相關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