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參加養老保險

  為了便利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發展,保障他們在內地的社會保險權益,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明確闡述在內地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參加和享受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

  《暫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行,在內地用人單位(僱主)受聘的香港居民,按相關規定參加內地社會保險,並在符合條件時,可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如有關香港居民已是香港強積金計劃成員,亦可申請豁免在當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申請須知

  申請豁免在內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須持有相關參與強積金計劃的文件作為證明。申請手續須通過內地僱主辦理。如僱員獲得豁免,其僱主亦同樣獲得豁免,毋須為該僱員繳納基本養老及失業保險。

  豁免適用於同一僱主的整個僱用期。若有關人士轉換僱主並希望繼續豁免在內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新的僱主便要替僱員重新申請豁免。申請豁免社會保險的具體行政手續,需視乎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實際安排。(逢周五、隔周刊出)

  積金局熱線:2918 0102

  網頁 : www.mpfa.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