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關注/從「人大釋法」看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堅持和完善\晨 鐘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這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從中所反映出的中央對特區的治理之道值得關注和玩味。

  「人大釋法」強調行政長官和國安委的責任,體現中央對特區行政主導體制的重視和維護。

  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香港國安法規定,特區國安委擔負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監督和問責,行政長官擔任國安委主席,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政府負責。這說明行政主導體制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集中體現在特區國安委和行政長官主導性的職權上。「人大釋法」與之一脈相承,明確了特區國安委有權就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且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並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要求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遇有國安法第四十七條需要認定的問題時,需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這些內容強化了特區國安委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體制中的中樞地位,進一步明晰了行政主導下行政、司法在國安事宜上的權責、程序和要求,有力地維護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而且沒有打破基本法和國安法所確定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之間的權力分配。無論是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抑或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都是行使行政權,沒有行使司法權,不存在行政長官或國安委代替法官角色、干預司法審判的問題。

  體現對特區的信任期望

  「人大釋法」為解決特定國安問題確立機制和程序,體現中央對特區高度自治的信任和寄望。

  國家安全事務從性質上來說屬於中央事權,不屬於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中央完全可以直接行使有關權力。然而,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中央通過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授權特區國安委和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法承擔維護國家安全職責,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這次「人大釋法」遵循這一指導思想,沒有針對個別案件,亦未直接解決海外律師能否處理國安案件的問題,而是通過解釋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清晰規範了一套解決國安問題的機制和程序,將處理黎智英案聘請海外律師代理問題交予特區國安委去判斷和決定,讓特區自行解決有關爭議。這就是「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的道理,展現了中央高超的治理藝術,亦體現了對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充分信任、對「一國兩制」的長遠謀劃和深厚寄望。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進行頂層設計、建立制度和機制,由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去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實現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統一銜接,這正是「一國兩制」的精髓要義所在。

  「人大釋法」強化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體現中央對特區提升維護國家安全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的期待和要求。

  此次「人大釋法」明確了特區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所遇問題的方式和路徑,為行政長官和國安委履行職責提供了「尚方寶劍」,使得日後絕大部分國家安全方面遇到的問題都可以在特區層面予以解決,有利於特區更好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同時,這一長效機制的確立,也對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管治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提升國安委履職主動性

  首先,這意味着特區國安委必須提升履職的積極主動性,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主動制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協調有關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很多時候需要防患於未然,提高決策的前瞻性。

  其次,為確保國安委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作出正確判斷和決定,這一機制還將倒逼特區加快推進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包括盡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修改本地相關立法,完善特區國安委履行法定職責和接受中央監督的程序和機制等等。相信香港管治團隊能夠不負中央的信任和期許,以「人大釋法」為契機,盡速提升能力,完善制度機制,密切配合,做到敢於作為、善於作為,擔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重任。

  正如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大會的重要講話強調,「一國兩制」沒有任何理由改變,必須長期堅持。這句話既是擲地有聲的語言,更是實實在在的行動。「人大釋法」作為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體現,非但沒有削弱特區自治權,反而為特區更好行使其自治權、履行其憲制責任鋪設道路,有力保障「一國兩制」事業在正確軌道上穩步前進。事實一再證明,中央始終是在用「一國兩制」的方式解決特區治理中遇到的種種問題,在處理國家安全問題上也不例外。

  中央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最堅定的維護者、捍衛者,是香港達至良政善治最有力的支持者、推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