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盡快完善香港維護國安的法治建設\姚志勝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這次釋法主要是明確了三個問題:一是明確了特區國安委對維護特區國家安全具有決定性的法定責任和權力;二是明確了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遇有行為及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認定,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三是明確了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代理國安案件問題,需要行政長官認定並發出證明書。

  釋法明職責、列標準、樹程序

  「人大釋法」通過「明職責、列標準、樹程序」的方式,賦權特區國安委以及行政長官處理國安案件的爭議,不但一錘定音解決了黎智英案的法律爭議,更從制度上確立了香港特區處理重大國安案件的機制和程序,讓特區政府及法庭將來處理有關案件時能夠有所依循,從根本上維護了國家安全,更健全了香港法治。

  「人大釋法」再次明確特區國安委及特區政府作為維護國安「第一責任人」的角色和責任,「人大釋法」並未介入案件具體審理過程,而是提供了法律工具,在落實上依然是依靠特區政府和法庭。特區政府必須切實作為,進一步健全香港維護國安的法治建設,一方面加強特區國安委的能力及制度建設,確保有足夠的能力和資源履行自身權責;另一方面加強完善香港的法律制度,包括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明確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以至盡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等,全面築牢國安防線。

  這次「人大釋法」源於黎智英一方執意聘請沒有在港全面執業資格的英國大律師Tim Owen而引起。其他國家包括西方國家都不會允許在本地沒有執業資格的律師出庭辯護,香港由於歷史原因在回歸後《法律執業者條例》第二十七(四)條仍允許外國大律師在個別案件中經法院批准參與訴訟。香港國安法明確提及在案件審理上的保密要求,如果讓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審理顯然與有關精神相違。在黎智英案中,終審法院以技術原因判律政司敗訴,批准黎智英可聘用沒有執業資格的外國大律師,不但在法理上說不過去,更可能造成角色利益衝突,以至洩密等風險,如果形成案例,將造成香港的國安風險。因此,人大非出手不可,這次釋法不但及時,更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

  這次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指明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法院在處理相關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問題時,應按照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處理,清楚闡明香港國安法處理相關問題的適用法律要求和規定。「人大釋法」不但解釋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和精神,更為法庭之後的判決立牌指路,指明原則和界線,為判決提供了最權威的依循和指引。

  香港國安法對香港而言是一條嶄新的法律,在實施過程中難免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以至一些人對於香港國安法未必全面了解。這次釋法不單是針對具體條文,更是就着國安法的精神和立法原意進行解釋,是對香港國安法的一次總體梳理、檢討和完善,對於可能出現的國安漏洞,也作出了修補,有利香港社會更加全面、準確地落實香港國安法。同時,在整個釋法過程各界的廣泛討論和解讀,也是一次有意義的國安法宣傳和教育,對於國安法的落實具有積極的意義。

  必須指出的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今次釋法彰顯中央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決心堅定不移。但同時,「人大釋法」並不存在所謂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問題,而是通過釐清原則,樹立標準,從而解決國安案件的爭議,並且將決定權交由特區政府處理,凸顯對香港法治的尊重和維護,反映了中央對於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呵護,更顯示出對香港的大力支持。

  特區政府是「第一責任人」

  「人大釋法」再次明確,對於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政府是「第一責任人」,「人大釋法」為特區提供了法律的依循,下一步就是切實完善香港的司法制度,落實好釋法精神,確保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上做到滴水不漏。

  「人大釋法」確保香港社會構築國安銅牆鐵壁更加牢固,但主要落實依然是靠特區國安委以及特區政府,特區政府必須顯示決心、積極作為強化香港的法治建設,律政司既要主動向香港法庭傳遞好這次釋法精神,並且制定相關機制,更好地履行司法責任。同時,鑒於國安委在監督國安法實施過程中的法律角色會更加凸顯,必須進一步加強國安委的自身能力和制度化建設,切實強化其維護國安的能力。特區政府更要及時修改完善本地法律,盡快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完善香港維護國安的法治建設。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