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國家安全屬政策 需交行政機關處理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昨日表示,釋法並非職權改變或擴大權力,只是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如何使用作出解釋。

  強化香港處理國安自治權

  昨日,譚惠珠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作出的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都不能干預香港國安委的工作,要尊重和執行其決定。她強調,釋法強化了已經授予香港處理國安問題的自治權。

  譚惠珠表示,釋法並未直接規定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但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寫明「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指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未觸碰該條文,強調立法原意是將管理和處理香港國家安全問題的權力和責任賦予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釋法的一大重點是說明香港可自行處理。

  她指出,在實行普通法的地方,基本分工是法庭負責研判證據方面,即是否有人符合故意犯法的意圖和真正犯法行為,法官有絕對的獨立審判權力;至於國家安全方面,並非屬法律問題,而是政策判斷問題,需交由行政機關處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政策判斷需要基於所掌握的資料和情報,並基於之後對社會安定問題及影響再做出決定。因此,政策決定的責任屬於行政方面,應該將權力放在國安委,也理應在決定時,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對法院具約束力的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