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舖可否拒收散銀?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有讀者外出購物,以面額1元、2元、5元和5毫的硬幣,支付總值18元的貨品,但被職員拒收。他感到氣憤,卻因趕時間而沒與職員理論,息事寧人選擇用其他方式付款。

  市面上有不少商舖拒收硬幣及一千元紙幣。有的更貼上告示,表明拒絕接受流通硬幣及紙幣一千元,這種拒收法定貨幣的做法是否違法?

  現時本港市面上根據《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及《硬幣條例》所發行的紙幣和硬幣均為法定貨幣。香港並無禁止商舖拒收法定貨幣的規定,即商舖既可拒收金牛,也可拒收毫子,甚至可以拒收港幣。香港只有禁止用過多硬幣進行交易的規定,亦無條文規定只能使用港幣交易。

  根據《硬幣條例》第2(1)條的規定:以面額不少於1元的硬幣,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元;以面額少於1元的硬幣,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元。值得注意的是,該法例沒有任何罰則。換言之,即使用3、4元的毫子買東西,若然對方接受,也不會因此而負上任何刑責。當然商舖也有權拒絕接受。

  法律上,本港的紙幣可算是一份銀行與持票人之間的合同。不妨拿出紙幣看看,上面註明「某銀行憑票即付」,店舖拒收即是拒收某銀行與持票者的合同而已。在商業交易中,交易雙方均可自行決定交易條款,包括決定使用何等支付貨幣。是否接受任何面額的紙幣和硬幣純粹是商業決定,條例並沒賦予任何權力迫使供應商接受這些貨幣。故此,商舖交易時可自由決定使用的貨幣,不但可拒收某面額的港幣,也有權拒收港幣,甚至可自行規定使用外幣,或商舖自行發行的兌換券,乃至「以物易物」的形式進行交易。雙方如有爭拗,警方亦只會當作一般糾紛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