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例兩年123宗定罪


  圖:海關總結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實施兩年以來,立案調查1300宗投訴,當中123宗定罪 大公報記者陳卓康攝

  □商品資訊失實、店員誤導計價單位、疲勞轟炸逼客簽約等不良銷售手法屢見不鮮,自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兩年前實施後,消費者警覺性明顯提高。海關至今立案逾1300宗,以電子產品、參茸海味、美容美髮服務佔最多,六成涉及虛假商品說明,最終一成案件提出起訴及被定罪,判處罰款1000元至15萬元不等,最重一宗判監半年。海關提醒市民如懷疑商戶涉不當銷售,應保留所有單據及記住店員推銷過程,切勿在交易中任何單據上簽名。   大公報記者 陳卓康

  經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下稱條例)於2013年7月19日通過,擴大禁止範圍到六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包括商戶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不當地接受付款。負責此例執法的香港海關,截至今年七月十八日,接獲934宗貨品投訴,電器及電子產品類別佔四分一;涉及服務的投訴有362宗,最多類別依次為美容美髮、旅遊、健身瑜伽。

  海關商品說明調查科首席貿易管制主任麥毓錦指出,六成投訴涉及「虛假商品說明」一類指控,另外五類不良手法共佔餘下四成,其中超市、便利店、旅行社的投訴數字明顯下跌,標價及推銷手法有改善。另外,條例生效以來涉及購物網站的投訴有109宗,四宗檢控,四宗商戶簽署承諾書,主要是網上消費條款細則、同一產品不同時段不同價錢。

  偵探社虛報創辦年份被罰

  成功定罪及較有代表性案例包括,有自稱「三十年經驗」的偵探社,廣告聲稱1985年創辦,由前警務人員帶領,但海關調查後發現公司成立於2000年,偵探社職員全為年輕人,沒有人是退休警察,最終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起訴偵探社合夥人要約提供虛假陳述,最終被判罰款三萬元。另一宗涉及美容院長時間游說威嚇客人購買價值14萬元療程,店員及兩管理層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入獄三個月。(詳見附表)

  海關至今就149宗案件提出檢控,其中123宗被法庭定罪,涉及貨品總值560多萬元,為立案數目約一成。海關統計,被定罪案件當中有12人被判監禁十星期至六個月不等,有116宗案件判處罰款1000元至15.2萬元,其餘被判100至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部分案件被告正在上訴。有10宗案件、11個商戶獲律政司接納以「民事遵從為本機制」處理,簽署承諾兩年內不再重犯,未有商戶違反承諾書被起訴。

  消費者應留單據記下過程

  海關貿易管制處處長林寶全指出,每宗案件根據投訴評核機制深入分析調查,評估案情及證供,由於刑事程序繁複,決定是否提出檢控前需要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不少案件因證據或勝訴機會不高,被律政司「打回頭」。不良營商手法調查課監督許偉明指出,調查商業罪行蒐證需時,但不認為蒐證過程有特別困難。

  許偉明建議,消費者如遇到不情願或懷疑不誠實的交易,不要進一步答應對方任何要求,例如有內地旅客以高價買下參茸海味後,不忿被「?」,於是再次來港自行「放蛇」,錄下店員說話向海關舉報。林寶全提醒消費者,銷售過程中保留合約、單據及產品名稱,清楚記下銷售過程,以及取得營業員同意後,錄下銷售過程,「令對方不能講大話」,對海關調查跟進工作大有幫助。如商戶被裁定違反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