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審查有成功先例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各國對於涉及公共利益、影響國家安全的交易都會強烈關注,不時會引用反壟斷法律進行審查。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大律師吳英鵬表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長和出售巴拿馬運河港口等資產的審查,並非第一次行使域外管轄權,域外管轄的反壟斷案例以往時有發生,相信未來仍會繼續發生。例如,近年較為轟動的例子就有2018年7月美國芯片企業高通公司計劃以440億美元收購荷蘭芯片商恩智浦交易最終因無法通過中國的反壟斷審查而告吹。

  其實,對域外市場主體的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境內市場秩序的正當且必要之舉,沒什麼好大驚小怪。世界多地的反壟斷法都有域外管轄的做法,例如美國是全球最早實施反壟斷法域外管轄權的國家,但是美國的《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等主要的反壟斷法律均未對域外管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而是在1945年的「美國鋁業公司案」確立對域外管轄。同樣地,歐盟反壟斷法律也有域外管轄機制,無論是早期的《歐共體條約》第81條還是後來的《歐盟運行條約》第101條和第102條均未對域外管轄做出明確規定,而是通過後來的歐盟委員會決定及歐盟法院判例對相關條文進行擴張而確立域外管轄。

  吳英鵬說,相比美國和歐盟通過判例確立域外管轄的做法,中國《反壟斷法》以公開的成文法明文規定域外效力(第二條),在立法和執法明確性方面更具優越性。「綜上,本次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長和出售港口資產進行審查完全是合法和正當的,且符合國際慣常的反壟斷操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