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國家《反壟斷法》具有域外效力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審查長和港口交易,各大網絡平台反應熱烈。有網民進行法律分析:「這樁交易可能成不了」,因為涉嫌違反多種法律,例如包括但不限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反壟斷法》和《國家安全法》。
3月23日,國務院頒布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其中第二條:反外國制裁工作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三條: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或者外國國家、組織、個人實施、協助、支持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反外國制裁法和本規定,有權決定將有關組織、個人及與其相關的組織、個人列入反制清單、採取反制措施。
專家:無損港法治與營商環境
中華司法研究會理事、大律師吳英鵬表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長和港口交易進行審查有堅實的法律基礎。雖然國家《反壟斷法》並未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不在特區實施,但是《反壟斷法》本身有域外效力,其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因此,無論壟斷行為在世界哪個角落實施,只要其危害結果在中國境內發生,對中國境內的市場秩序產生破壞,中國就可以根據《反壟斷法》進行管轄。需要強調的是,本次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有關審查屬於國家層面的法律措施,旨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本身不會影響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也不會影響香港的法治和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