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距聆訊草案下月首讀 國安案刑案審訊不適用
香港文匯報訊 《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昨日刊憲,草案將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據,使法官和司法人員在考慮所有相關情況,以及司法公開和聆訊公正兩大原則後,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於各級別法院及審裁處的法律程序命令進行遙距聆訊。
「遙距聆訊」是指根據法院的指示,透過語音直播聯繫(即電話)或音視直播聯繫(即視像),或其他實時通訊方式,而法官或司法人員(或合議庭的一名或多名法官成員)可進行;及/或訴訟一方及/或其法律代表可出席;及/或某人可出庭的一種聆訊模式。
草案的主要條文涵蓋以下內容︰
一、作出遙距聆訊令的細節,包括法院須考慮的因素;
二、遙距聆訊的運作,包括法官的權力、參與的出席,以及文件的傳送、物品的呈示和文件的簽署;
三、使用遙距聆訊的範圍和例外情況 ;
四、遙距聆訊中保障司法公開的措施;
五、擬議新罪行,將未經授權而記錄、發布和廣播以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進行的法律程序,定為刑事罪行。
草案將適用於所有級別的法院及審裁處,包括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競爭事務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死因裁判法庭,以及負責交付拘押的法院。
特區政府發言人昨日表示,與一貫做法相同,只有在合乎公平公正原則的情況下,並顧及一系列相關考慮因素後,法院才會指示使用遙距聆訊。是否指示使用遙距聆訊屬法院行使現有案件管理權力下所作的案件管理決定。
基於確保司法公正的首要考慮因素,並考慮到在部分法律程序採用遙距聆訊的限制、風險和關注,草案以明文列出不得使用遙距聆訊的例外情況,包括有關國家安全的所有法律程序,以及其他所有刑事案件的審訊。
根據草案建議,在政策層面上,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則聆訊的預設進行模式仍為實體聆訊,即法官、訴訟方或其法律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例如證人)須親身出席在法庭內進行的法律程序。只有在做法屬公平公正的情況下,並顧及到一系列須予考慮的因素,包括該法律程序的性質、複雜程度及迫切程度;各訴訟方的意見;能否有效維護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等等,法院才會作出遙距聆訊。
一般而言,公開進行的遙距聆訊會在法院大樓內廣播,例如公開的法庭以及司法機構政務長指明的其他場地,除非法院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述的任何理由而另有指示。公眾可從審訊案件表獲取遙距聆訊的資訊(如日期和時間),以及廣播場地。
故意發布未經授權聆訊紀錄可囚5年
由於在非實體的環境下,遙距聆訊或令法律程序更容易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記錄及發布,因此草案訂立新罪行,將此等可能破壞或影響法律程序的行為刑事化,包括: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故意或企圖發布未經授權的法庭聆訊紀錄,或在法院大樓及司法機構政務長指定的其場地實時廣播的聆訊,即屬犯罪。任何人觸犯有關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六級罰款和監禁5年。
就遙距聆訊而言,罪行範圍涵蓋在參與者連接到司法機構遙距聆訊系統的期間作未經授權的紀錄,有關期間包括法庭尚未正式開始/押後(休庭)/結束但參與者已連接到司法機構遙距聆訊系統的時間。任何人犯此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草案將於下月4日提交立法會首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