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有否「長命契」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有讀者問:剛在大灣區內地城巿購入物業,因屬長者,可否以類似香港「長命契」形式去登記,以免日後要辦遺產手續,又要支付遺產稅?
要解答此問題,首先要認識什麼是「長命契」。可以說,長命契是香港物業業權的一種獨特方式,法律上稱之是「聯權共有」,即需具四大要素:共同佔用、享有同等權益、並以同一文件及同一時間取得業權。
當其中一名聯權共有人去世,其名下的權益將自動轉移予其他尚存活的聯權共有人。這種情況稱為「生存者取得權」。所謂的「長命」,就是指只要聯權共有人還在世,就一直擁有權益。在遺產處理方面,如屬長命契,其中一名持有人過身,該物業的全數權益便將自動歸其他物權聯名業主共有。長命契之權利高於遺囑,即使有遺囑亦不受遺囑安排影響,更不會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去繼承處理。在實務上,確可避免日後不必要的遺產爭議。
但在內地,則沒有「長命契」的概念,只有類似香港的「分權共有」,即物業的聯名持有人各自擁有其登記的業權份額。按中國《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由兩個以上組織或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例如:物業由一個人購買持有,則其權利人佔額為100%;若由二人購買持有,則依雙方協商在房產證上的共有情况列明各自佔有的百分比,例如各佔50%,或者根據實際佔有比例注明各佔之百分比。業權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是共同享有所有權。對於處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需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
由於缺乏「長命」的概念,如共有人身故,其所佔的物業份額即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需依其遺囑或按無遺囑繼承的相關程序處理。對了,內地目前仍未有遺產稅,但業權轉讓可能需繳付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