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完成16宗涉「612黑金」案投訴 向多名違規律師發警告書遺憾信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凌瀚)香港警務處國安處在2022年調查612人道支援基金案時,曾就有大律師及事務律師專業失當向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投訴。昨日有報道指,涉事的事務律師近日陸續收到律師會發出的指責書或遺憾信,裁定律師收取612基金款項,可能危害或有損個人獨立性或正直品格以及個人或律師專業的名譽,違反《律師執業規則》。香港律師會會長湯文龍昨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在不透露投訴內容的前提下,可以透露律師會已完成調查所有16宗投訴,律師會向相關的被投訴律師發出不同的警告或結案信件。
湯文龍昨日表示,不會對個別個案作出評論,該會已完成16宗投訴。根據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批核的調查結果,律師會向相關的被投訴律師發出不同的警告或結案信件,包括:指責書(letter of disapproval)、遺憾信(letter of regret)或「良好執業」勸喻信 (advisory letter on good practice)。
他表示,這些信件內容包括律師會指出相關律師接受了未經社團條例註冊的 612基金的款項,而危及或損害其正直品格(違反律師執業規則第2(a)條),以及律師專業的名譽 (違反律師執業規則第2(d)條)。
律師會補充,該會按既定機制委派調查委員會審理相關投訴,詳盡而審慎地考慮了所有在案的相關資料,亦在某些法律觀點上索取了獨立的法律意見,向被投訴律師交代投訴細節,要求他們對相關投訴作出書面解釋,並給予被投訴律師充足的答辯機會。有關律師如對調查結果有異議,可以書面要求律師會理事會轄下的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對調查委員會的決定作出覆檢。
存檔恐礙申請異地執業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林新強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指責書或遺憾信兩者性質分別不大,算是紀律處分,亦會存檔,若不重犯,問題不大。有該些紀錄對接客一般沒影響,但如果在其他地方申請執業證書或要在內地等成立公司,通常會要求索取律師的良好聲譽證明書,對此或有所影響。
林新強表示,今次只是發警告信,若要召開紀律聆訊,則須經理事會同意,又相信律師會是按機制經轄下委員會,包括參考以往案例、考慮公眾利益等而作出處分。「因為律師會有操守,每名客戶都要了解錢從何來,查核他有沒有地址證明書,工作、職業是什麼,這些都是我們要做的。」
香港大律師公會同樣接獲投訴,牽涉38名大律師。早前,公會裁定投訴不成立,並決定終止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