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就業政策GEP-企業家(適用於非內地居民)
適用人士:
計劃在香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海外、台灣及澳門企業家。
入境要求: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術資格或經證明的專業經驗。
■能夠對本地經濟作出重大貢獻,如:
■業務計劃、投資款額及引進的新科技或技能;
■營業額、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及財政資源;
■初創業務獲政府支援計劃支持的企業家,申請可獲優先考慮批准。
逗留期限:
3+3+2年
適用人士:
計劃在香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海外、台灣及澳門企業家。
入境要求: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術資格或經證明的專業經驗。
■能夠對本地經濟作出重大貢獻,如:
■業務計劃、投資款額及引進的新科技或技能;
■營業額、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及財政資源;
■初創業務獲政府支援計劃支持的企業家,申請可獲優先考慮批准。
逗留期限:
3+3+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