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四年後又是一條好漢」?
當欠債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時,法律上有一項程序叫「破產」,是讓欠債人在無能力償還債務,亦無其他選擇下「重新出發」的選擇。
破產程序是確保欠債人的資產可公平有序地由破產案受託人分配給相應債權人。有言:「大不了宣布破產,四年後又是一條好漢。」果真如此?破產不是自己宣告,而是由法庭頒布破產命令。如欠債人個人提出破產呈請,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8,00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署長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如由債權人提出,則需繳存11,250元;法庭費用同為1,045元。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欠債人在世界上的所有財產,包括就家庭居所佔有的份額,將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並直至破產管理完結。
一般而言,如屬首次破產並與受託人充分合作,破產期會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4年。除非債權人反對,否則4年後自動獲解除。第二次或之後的破產會為期5年。若有債權人反對並獲法院接納,則破產期可被延長至合共8年。根據《破產條例》,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將破產令在憲報上刊登公告,並載入破產紀錄登記冊,供公眾在繳付訂明的費用後查閱。法例並無列明該紀錄可從登記冊移除。
如公務員破產,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破產管理署署長須通知其所屬部門的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如破產人屬銀行業界,根據《銀行業條例》,須通知僱主。如屬其他行業,則視乎僱傭合約或公司規定有否需申報。
上述「四年後又是一條好漢」的前提,是須與受託人充分合作。如破產人沒有親身出席初次會面,沒向受託人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所有關於破產人事務、交易及財產的資料,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不開始令」,使有關期間不得開始計算。如近期有流亡海外人士罪成,卻未付訟費而破產。破產管理署署長便向高院申請此令,破產期將延遲至有關命令的條款獲遵守後才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