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要求學聯披露賬目 雙方達成和解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持有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學聯)會址物業的「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於去年7月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法庭頒令學聯披露賬目及交還兩個單位管有權,又指4名身為「主腦」的學聯前成員有權控制學聯銀行戶口,有風險不當地使用資產,獲法官批出禁制令凍結學聯銀行戶口。事隔一年多,案件昨日於區域法院再提訊,雙方表示已達成庭外和解,聆案官陳業禧批准終止法律程序及撤回相關傳票,而訟費議題則押後以書面形式處理。

  法庭准撤傳票 押後處理訟費

  原告「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由大律師陳慕賢代表;4名被告依次為學聯前成員羅芷澄、郭維、陳穎茵及孫昊賢,由大律師葉承昊代表。

  根據原告入稟狀,羅、郭和陳是學聯的幹事,而孫是學聯名下銀行戶口簽署人。原告要求法庭宣布學聯以信託方式為原告持有約247萬元款項,以及自2022年1月1日起以信託方式,為原告收取干諾道西118號一洲國際廣場3408室租金;並要求法庭頒令學聯披露賬目。同時,原告要求法庭頒令學聯交還兩個會址單位,即旺角威特商業大廈9樓及金輪大廈8A室。

  法庭早前批出臨時禁制令凍結學聯銀行戶口後,原告又提出「共同訴訟」申請,要求將兩名現任的學聯幹事加入本案訴訟當中。案件原訂昨日處理原告方的合併傳票,但甫開庭,原告即向法庭確認雙方已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希望撤回傳票及終止法律程序。聆案官陳業禧遂頒令終止訴訟,並擱置原本的禁制令和共同訴訟申請。

  在訟費問題上,被告方指學聯以信託方式持有資金,原告不應該單獨向4名被告提出申索,4名被告在原告提出訴訟時已非學聯幹事,郭當時不在香港,而羅則在服刑中,原告理應支付訟費。原告方反駁指,4名被告事發時擁有學聯的控制權,是學聯的「主腦」,並以信託方式管理約247萬元資金,認為原告提控沒有不妥。聆案官最終指示雙方存入書面陳詞,再評定訟費。

  資料顯示,羅曾任嶺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2022年被裁定參與2019年11月19日尖沙咀暴動罪成,判入教導所;陳曾任嶺大學生會代表會臨時行政委員會副主席;郭是中大學生會內閣「朔夜」成員之一;孫曾任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