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陪審團制度須與時俱進

  陳曉峰 自由黨副主席

  「屠龍案」的裁決結果備受社會質疑。在直接證據、環境證供佐證、31名證人包括3名認罪同案被告的詳細指證下,「屠龍小隊」有6名成員竟能脫罪,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屠龍小隊」根本是極端恐怖組織,其策劃串謀爆炸、殺警,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性質惡劣,法理不容。

  可是案件在陪審團制度下,得出引起爭議的判決,引出了一個值得反思問題,如今的陪審團制度是否已經過時,是否與社會脫節?案件是否應改由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秉持專業獨立,不受政治立場或偏見影響的法官審理,作出合理公正的裁決?

  陪審員無經專業訓練

  陪審團制度的原意是透過來自不同社會背景的市民,以生活知識和經驗商議和判斷,以多元觀點反映社會價值。但今時今日國際形勢複雜,外國透過不受監管的社交媒體,以資訊戰進行干涉,假新聞滿天飛,本港作為資訊自由開放的國際化城市,市民容易受到不實資訊的影響。本港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案件,近年一直受外部勢力的干擾,在這種背景下,類似「屠龍案」的審判,是否仍然適合由未經專業訓練、容易受自身觀點及外在環境影響的陪審團來負責呢?

  再者,陪審團要達成有效裁決並不容易。在香港法例下,七人陪審團需要不少於五人的多數作出一致裁決;九人的陪審團則需要七人;五人陪審團人數則必須一致作出裁決才算有效裁決。在複雜敏感的案件中,陪審員往往難以在短時間內達成一致看法,期間必須與外界隔離。與外界隔離是為了防止陪審員受外界影響,但長時間的隔離,也會對本身是普通市民的陪審員帶來生活不便,甚至會產生厭煩情緒,希望早日結案。「屠龍案」中的陪審團在退庭商議19個小時後仍未得出多數裁決,直至退庭的第三天,即23個小時後才得出結論。

  以往不少案件中,陪審團作出4比3或6比3的初步意向時,往往即使屬於多數的陪審員,也可能決定附和少數特別固執的陪審員,以求能盡快結束庭審,回到正常生活。顯然,這絕對不是公義,但在陪審團制度下難以避免。

  事實上,陪審團制度在世界各地一直受到詬病。不少司法管轄區,包括同樣實行普通法的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和南非,都已取消陪審團制度,以排除陪審團制度存在的法律風險,例如陪審員有潛在偏見、陪審員理解複雜法律問題能力不足、過度依賴律師的辯護技能以及陪審團裁決的不可預測等。美國的辛普森案也曾嘗試跨州審訊,減少陪審團的感情用事。這些例子都顯示,陪審團制度並不是必然與公平公義掛鈎。

  專業法官審判足顯公義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於案情不適合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可以採取無陪審團審理程序。要避免單一法官審訊的不足,案件可由三名專業法官審理,以確保司法公正。

  在1972年,北愛爾蘭因恐怖分子威脅,議會成立了「特別法庭」,採用了非陪審團審判制度審理「普通法庭不足以確保司法公正以及維護公共和平、安全與秩序的案件」。英國的《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如果法官相信陪審團存在受到影響的風險,應採取包括免除陪審團的措施。

  陪審團制度並非彰顯公義的唯一方法,更不是最好的方法。普羅大眾不但希望公義被彰顯,秉行公義,更必須有目共睹。如今在重大的案件中,由幾位隨機抽選、沒有接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普通市民採取以多數決定的判決,其可信性存疑。陪審員也沒有義務提供他們判案的思維邏輯和決策依據,若錯判後,誰來負責呢?

  好的司法制度應緊貼社會變化,香港不應故步自封,執着於陪審團制度。綜觀世界各地,各司法管轄區都根據自己的歷史文化、社會背景、法律變化,對陪審團制度作出優化,甚至取消該制度。香港改革陪審團制度必要且有益。尤其涉及國安案件的審理,更應慎重考慮使用陪審團制度,改由專業法官根據法律、證據,判斷事實,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