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槍守則嚴謹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日前有警員在處理家暴現場,經多次口頭警告無果,向手持利刀的施襲男子開槍制止,中槍者送院搶救不治。警察職責乃維護社會治安及打擊犯罪,使用槍械亦屬其執行職務之必備。警員在什麼情况下才可使用武力及開槍?

  在香港,警方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條例賦予警隊包括使用武力的權力以履行職責,這些權力僅可在法律界定範圍內行使。另外,警務人員有權保護自己、同僚及他人免受傷害,這種自衛權亦適用於保護財產免受侵害。警方使用武力的一般原則,包括必須是在執行警隊職責的過程中使用,以及所使用的武力不得超過為達到該合法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目的達到應停止。警務人員使用武力如超出法律限制的範圍,須為此負責。例如終審法院在朱經緯案,確認第46(3)條豁免按該「條例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的人士,無須為此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而負上法律責任,但「不得大於為達到該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

  警方有整套使用武力的指引載於《警察通例》內,但供公眾查閱的警察通例,並無公開有關「使用武力與槍械」的章節。警方指有關指引涉及行動細節,若公開可能影響警隊正常及有效運作,及防止罪案的工作,故不宜公開。

  而內地《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則清楚列明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類型及程序,並以盡量减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當相應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立即停止。若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可直接使用武器。但如遇犯罪人為懷孕婦女及兒童,則不得使用武器。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如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需參照《國家賠償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