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不能在港工作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入境處近來在網上巡邏,發現有內地人士在社交平台聲稱可來港提供平價的婚禮及沙龍拍攝服務,於是鎖定目標人物,「放蛇」喬裝顧客,以涉嫌非法來港提供服務,拘捕數名內地攝影師及檢獲相應的攝影器材。

  根據《入境規例》第2(1)條,給予訪客身份入境准許,須受相關條件規限,包括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及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等。違反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

  一般而言,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的人士,可進行有關商務活動,包括簽訂合約或參加招標、投標;檢驗貨物、設備或監督其裝設包裝;參加展覽會、交易會(但不能向公眾直接出售貨物或直接提供服務,及搭建展覽攤位);解決索賠或民事訴訟;應邀從事商務、科技考察活動;及參與短期研討會或其他會議等。

  若聲稱請內地「朋友」來港「幫手」攝影,只是回禮一封「利是」,咁都犯法?一般來說,凡涉及金錢往來及提供涉及商業性的服務,就需要格外留意。因為,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求職者可合法受僱。如求職者不是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必須查看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另據法院判例,僱主有明確責任了解求職者在港的逗留條件及工作經驗,從而合理斷定該求職者是可合法受僱。若僱主未有向求職者作出查詢而僱用,法院則不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違例者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一年。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是嚴重罪行,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高院的判刑指引,指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另外,如光顧上述提到的網上平台,亦有機會觸犯「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網上蹤跡便是證據。婚禮可謂是人生大事,操辦時須謹慎,以免誤墮法網,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