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香港國安法令新聞自由更獲保障
香港文匯報訊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毛寧8月21日主持例行記者會時,被問及有香港媒體報道,中方要求前往粵港澳大灣區的外國駐港領事官員提前10天向中國政府提出申請。毛寧表示,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有關中外領事條約及協定,外國駐華領事官員應在所在領事機構領區內執行職務,特殊情況下如需赴領區外執行職務,應當提前徵得中方同意。
毛寧表示,中方歡迎外國駐港領事機構在遵守《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前提下,積極履行職務,深化有關國家同粵港澳大灣區交流與合作,共享中國發展的機遇。
有記者追問:有些外國駐港外交人員同時也是其國家駐澳門代表,其職責還覆蓋澳門。這類人員也需要提前獲得批准才能前往澳門嗎?還是說這類人員無須申請就可以前往澳門?毛寧回應表示:「我個人理解,外國駐華領事官員在領區內執行職務不需要提前申請或得到批准。」
另外,毛寧在8月20日主持例行記者會時,被問及有一項調查稱,香港記者出於對國安法的擔憂而將香港的新聞自由評級降至歷史最低。
毛寧表示,香港國安法針對的是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遵紀守法的媒體記者。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的新聞自由在安全、穩定環境下依法獲得更好保障,這是任何不帶偏見的人都無法否認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