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清晰/僱主可罰款50萬囚10年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接受《大公報》訪問時表示,在港聘用持旅遊簽證的外來人士,而他並非香港永久居民,又或並非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可在港工作,例如外傭,相關行為則屬違法。他指曾有市民聘請內地親友來港照顧親人,或在其餐廳工作,相關行為亦屬違例。而持有旅遊簽證在港工作,除違反相關的逗留條件外,聘請有關人士的僱主,或涉協助及教唆他人在港違反逗留條件,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入獄10年,因此僱主有責任看清楚外地來的僱員是否持有工作簽證。
港人外出拍攝亦要工簽
梁永鏗又指出,相關條例有明確規定及限制,他舉例,有外傭僱主若要求其外傭到親友家或僱主公司工作亦屬違法。此外,入境處亦曾檢控持旅遊簽證的人士,涉嫌在港任攝影、舞獅、陪月及酒樓侍應等工作。他說如市民聘請外地攝影師來港工作,需為其申請工作簽證,正如外地人來港簽合同,亦非使用旅遊簽證而是用工作簽證。
梁永鏗又提到,相關的逗留條件限制在各地均有出現,如市民聘用攝影師,以旅客身份往歐洲及韓國等地拍攝婚紗照,若本身為工作,亦有可能違反當地的逗留條件,因為入境時用旅遊簽證,不能工作,而專業攝影師都會預先申請入境的工作簽證,「例如香港的電視台去拍奧運,不是取旅遊簽證往巴黎,都是預先取了工作簽證往巴黎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