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新思/本地法例已經「告別英王」了嗎?\羅天恩
近日立法會三讀通過《202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對法律進行適應性修訂。當中備受關注的,相信是條例以廢除或取代的方式,刪去法律條文中過時及不適應香港憲制地位,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因此條例一通過,許多評論文章便以「別了女王陛下」、「終結戀殖心理」等形容條例。雖然本文認為有關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仍然希望為讀者提供另一種角度,以供參考指正。
香港在回歸時已經「告別英王」
在香港回歸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7年2月23日已經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除了規定24條香港原有法例及附屬法例的部分或全部因牴觸香港基本法而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外,還規定了若香港原有法律存在殖民地色彩的字眼,需要以該《決定》訂明的替換原則代替。該替換原則規定,香港原有法例當中任何提及「女王陛下」、「王室」、「英國政府」等相類似名稱或詞句的條款,如該條款的內容是關於香港土地所有權或涉及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則該等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解釋為中央或中國的其他主管機關,其他情況下應解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任何「總督」、「總督會同行政局」、「布政司」、「律政司」等,應相應地解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政務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等。其餘任何有關「立法局」、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等,應相應地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解釋和適用。
以上的替換原則在香港回歸當天已經通過《香港回歸條例》在特區實施。《香港回歸條例》第6條指示《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附表8,以應用替換原則統一修改香港原有法律中的名稱或詞句在回歸後的解釋。由此可見,香港在回歸當天已經以《釋義及通則條例》中訂明的替換原則,統一修改香港原有法律中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並以能夠符合香港回歸後的憲制秩序的字眼代替。
換言之,《202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中某些修改,原本就已經通過《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的替換原則進行修改。相關的例子包括《破產條例》第36、113和114條有關「立法局」的提述。它們在回歸當天已經由《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第15條改為「按照基本法有關規定解釋」,即應被解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而在1998年4月9日,《釋義及通則條例》作出了修訂,當中新增的第21A條明確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對「立法局」的提述,將解釋為對「立法會」的提述。因此,《破產條例》對「立法局」的提述,在回歸當天已經修改為「立法會」,其後進一步通過《釋義及通則條例》的修訂明確有關修改。類似的例子還有《郵政署條例》第22、31(1)、32(1)(m)條對「女王陛下」的提述、第5、14(a)、(b)、(c)和(d)及32(5)條對「總督」的提述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1表格4中對「高等法院」的提述等。它們實際上都已經透過《釋義及通則條例》的替換原則作出適當修訂。因此香港並不是在最近才「告別英王」,而是在回歸當天便已經替換了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
《202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提高法律確定性
然而,《202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的相關修訂還是有實際意義的。首先,《條例草案》對香港法律條文的直接修訂,使香港市民不需要另外查找《釋義及通則條例》的替換原則,便可以理解條文的真正意義,避免產生香港仍然未「去殖」的誤解。另外,以過往經驗來看,具有殖民地色彩的法律條文有可能引起法律爭議,而相關的修訂則可以帶來法律確定性。
以2010年的華天龍案為例,案中的其中一個爭議點是《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25(1)條和《高等法院條例》第12E(2)及(4)條中有關沒有授權就任何針對「官方」(Crown)提出的申索進行對物法律程序,或授權扣留、扣押或出售屬於「女王陛下」(Her Majesty)或政府的船舶中對「女王陛下」和「官方」的提述,應否被視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提述,以及應否延伸至對中央人民政府的提述。
雖然法院在華天龍案中並沒有直接處理有關爭議,但它卻以附帶意見的方式發表意見,並認為若把兩條條例中對「女王陛下」的提述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人民政府將會嚴重拉伸法律解釋原則的界限,因此同意原告所指,有關的提述應被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
由於華天龍案並沒有直接處理兩條法例中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應如何適應香港回歸後的憲制秩序的問題,故此仍然存在有關字眼應如何解釋的爭議。如今《202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的通過,能夠修正部分香港法律中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並以符合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字眼代替,避免將來因法律含糊不清引起爭議,是一項必要之舉。
香港仍然需要更新法例字眼「告別英王」
不過,香港「告別英王」的任務尚未完成,香港法例中還保存不少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需要特區政府逐一修正。雖然《釋義及通則條例》訂立了明確的替換原則,不少案例亦以普通法的方式對香港法例中的字眼進行「去殖化」的工作,但這種做法需要市民同時查找《釋義及通則條例》和相關案例,對沒有法律背景的普羅大眾,無疑是一項挑戰。而且正如上文所述,某些案例對應該如何解釋香港法例中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還未形成司法共識,需要政府牽頭更新法例,提高法律確定性,減少發生爭議的可能。
總括而言,雖然香港在回歸當天已經通過《釋義及通則條例》的替換原則「告別英王」,但香港法律仍然存在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構成法律理解的困難。特區政府要繼續對香港法律進行「去殖化」的工作,使香港法例在字眼上能夠完全「告別英王」。
律師、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研究助理、清華大學法學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