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條例明確支持共建粵港澳聯合實驗室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對粵港澳科研合作着墨頗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永康在發布會上介紹,《條例》突出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區域創新特色,從大灣區的科技合作機制、重大創新平台建設、科技交流合作、財政科研資金過境港澳使用、支持粵東西北創新發展以及國際科技合作等方面作了制度安排。
陳永康指出,在粵港澳科技交流合作方面,《條例》還明確支持共建粵港澳聯合實驗室、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等。同時規定了科研用物資、科研數據跨境流動,明確要求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促進科研用物資跨境自由流動,探索實施科研用物資便捷管理模式,並支持在橫琴、前海、南沙和河套的各類創新主體,以及大灣區內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設固網接入國際互聯網的綠色通道。
促進科研物資跨境自由流動
至於目前推動粵港澳科研數據、物資跨境流動,仍存在哪些難點,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副會長林至穎告訴香港文匯報記者,科研物資的跨境流動在科研合作中至關重要,尤其是在生物醫藥領域。「但和樣本相關的科研要素跨境涉及海關、檢疫等部門,粵港澳三地也存在不同標準要求。」他指出,《條例》要求地級市以上政府促進科研物資跨境自由流動,可以大大加快科研物資標準的互聯互通,也將加快審批速度等,有助於科研實驗的推進和成果落地加速。
倡放寬科企上市容錯機制
「在金融方面,香港的生物板是容許未盈利、但達到一定要求如專利等的生物醫藥企業在香港上市,此次《條例》還提出放寬容錯機制,與香港的做法有異曲同工之處。」林至穎表示,有些內地企業想在深圳上市,但要達到IPO的門檻比較困難,如果能夠允許這些未盈利、但達到一些硬性要求的企業上市,雖然風險會加大,但資本會更願意去投資科技相關企業,這將大大提升企業融資能力,也會為企業的科技研發帶來金融資金上的推動和支持。◆香港文匯報記者 盧靜怡、黃寶儀 廣州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