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細價股造市 3人判囚最高監80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細價股正利控股於2016年3月創業板上市後,股價一度暴升20倍,但至同年7月單日暴瀉九成。1男2女其後被控造市串謀進行虛假交易,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經審訊由陪審團裁定3人罪成。暫委法官游德康昨日判刑時指本案規模巨大,是精心策劃及執行的串謀,損害香港聲譽,終判3人監禁4年4個月至6年8個月。這是首宗經高院陪審團審理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訂明罪行的操縱巿場案件。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Christopher Wilson)歡迎法院裁決,指本案刑期屬同類案件中最長,是證監會打擊操縱巿場行為的重要里程碑。
獲取逾1.24億非法利潤
魏弘福續指,證監會會繼續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要求還原涉及有關交易的資產。證監會亦一直密切關注市場上的類似違法行為,未來會繼續就其他市場操縱個案執法,短期內或會再有執法行動。
3名被告分別為薛伊琪(33歲)、林穎琪(36歲)、譚焯衡(62歲),俱被控告一項串謀進行虛假交易罪。控罪指3人於2016年3月29日至同年9月7日期間,與兩高層孫文、何銘軒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進行一項複雜的操縱市場計劃,在156個相關人等控制的賬戶內,以人為方式提高正利控股的成交量,造成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獲取超過1.24億元的非法利潤。
游官判刑時稱,本案涉及大規模的虛假交易及複雜的串謀計劃,並涉及國際跨境犯罪元素。3名被告雖非主腦,但在犯罪計劃中極力參與,而計劃的主腦及高層已經逃逸,很大機會無法尋回,案件損害了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和形象。
游官又指,本案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及罰款1,000萬元,屬嚴重罪行,會打擊巿場的安全性,除為犯案者帶來利益,亦會引致公眾蒙受龐大損失,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判決指,首被告薛伊琪在案中直接收取高層孫文和何銘軒的指示,考慮其角色和判刑須起阻嚇,將量刑起點定在7年;譚焯衡在案中收集交易數據,隸屬於孫文的手下,同樣採用7年作為起點;林穎琪在案中參與程度最低,故採用5年作為起點。最終給予各被告部分酌情扣減後,判薛和譚入獄6年8個月,判林入獄4年4個月。
正利控股於2016年3月29日上市後,股價由0.283元到同年7月13日盤中最高見5.98元,股價暴升超過20.1倍。但到同年9月7日,股價單日暴瀉九成至只有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