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屋戶瞞報資產判監緩刑 一被收回單位
【大公報訊】四名公屋居民分別因在申報入息和資產及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隱瞞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及資產超額,前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同被判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分別被判罰款五千元或一萬元。房屋署已於6月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並正跟進處理其餘個案。
四名居民分別居住在順利邨、彩德邨、厚德邨及平田邨,均於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順利邨居民並於2023年填寫居屋申請表,均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但被房屋署調查揭發擁有中西區一個住宅物業。
彩德邨居民是二人家庭,申報總資產淨值不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196萬元,但被調查揭發擁有鴨脷洲一個工廈物業之一半業權,估值約620萬元,超逾資產限額。
厚德邨居民申報沒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但被調查揭發擁有將軍澳一個住宅物業。平田邨居民申報沒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但被調查揭發擁有屯門區一個住宅物業。
房署:繼續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
順利邨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在申請居屋時向房屋委員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分別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及第26(2)條而被檢控。其餘三個公屋居民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
房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公屋住戶申報時,應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以填寫相關資料,否則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或會被檢控,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7(a)條或會被檢控,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如資助出售單位申請人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2)條或會被檢控,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如申請人已購買單位,法庭可命令購買人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房委會沒收,金額相等於有關單位的買價(包括補價)與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
發言人強調,社會普遍認同房署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工作,房屋署會繼續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對證實濫用公屋和違反租約或相關政策的租戶採取果斷的租約管理及執法行動,確保珍貴的公屋資源能給予最有需要的人士。